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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版专利费减政策介绍汇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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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帮网 2017-06-23 14:46 抢发第一评

对于专利的费减政策和扶持制度,一直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毕竟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方面考虑,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是为企业带来很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对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也是有一定要求的,这样下来如果按照正常的流程申请专利的话的,仅专利申请这一项就得不少钱,如果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费减,无疑能将费用降低不少,就专利申请来看,申请专利费减的话能省不少钱,那么新的专利费减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小编为您分享下,2017年专利费减政策是什么?具体可以加小编微信1334507217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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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利费减名称及其专利减缓办法

  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解读:减免用语由“减缓”改为“减缴”,表述更为明确,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在按减缓后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的若干年后,发明创造取得了实际经济效益,经济困难情况有所好转,即向国知局补交减缓的金额。国知局的审查系统里并没有此类费用的容身之地,无法按照正常费用使用;当事人也是实打实按照办法的规定交来的,不能退还,于是该笔费用就在系统中一直处于挂起状态,无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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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旧专利费减可减缴的费用种类

  新: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复审费

  旧: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复审费

  解读:新办法在可减缴的费用种类中取消了维持费,并且规定,专利年费可减缴的期限,从授权起三年延长至授权起六年,实际上,在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取消了维持费这个费种,发明专利在进入实审阶段到授权之前,不必缴费即可维持审查进程。并且,国知局在2015年12月就已经发布了通知,对于符合减缓办法规定,已经专利局批准减缓费用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3、可申请减缴的主体、费用减缴比例

  新:当事人为一个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85%;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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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当事人为一个个人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85%,维持费、复审费减缓80%;当事人为单位、两个以上的个人、个人和单位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70%,维持费、复审费减缓60%。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单位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解读:新办法统一了所有可减缴费用的比例,仅对不同主体的减缴比例有所区别。相比旧的费减办法,新办法对于可享受费减的主体也做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以前只有一个个人能享受85%的费减比例,其他可享受费减的主体,如多个个人、一个单位、多个个人和一个单位共同申请等,都只能享受70%的费减比例;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则不能享受费减,新办法把享受85%费减比例的主体扩大到一个单位也可享受,其他情况均可享受70%的费减,对于多个单位共同申请是很大的利好,只要单位均符合减缴条件的,各种专利费用都能大幅度下降。

  4、专利费用减缴的条件

  新: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即年收入低于4.2万元;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无硬性规定。

  旧: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单位在费减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2017年专利费减政策对可减缓的个人和企业的收入情况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非营利性机构不做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在适用旧办法时,由于仅要求单位“如实填写”,对经济困难到何种程度的单位能够申请费用减缓并无规定,对于单位是否如实填写也无相应手段排查,造成单位填写费减请求书时,随意填写费减理由、经营情况,此条规定形同虚设。

  5、专利费减证明文件

  新:个人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需要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解读:新办法的修改对于能够享受费用减缴的各种主体根据其性质做了相应的规定。对于个人,旧办法只要在费减请求书上写明年收入低于2.5万元即可,这就造成所有当事人无论其收入高低,都把收入写在2.5万元以下,因为国知局极少要求提供收入证明。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未获得费减审批,原费减办法也只是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应当缴纳的费用,不会造成后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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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专利费减请求提交方式

  新: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当事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时,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旧:每次请求减缓专利收费时,都需要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解读:新办法对于当事人办理费用减缴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当事人只需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在一个月把证明文件原件提交至当地市级专利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办理费减手续时,无需提交重复证明材料,按照国知局高度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社会公众的意识,参考当事人提交总委托书和已备案的证明文件的手续,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当事人在一年内再次办理费减手续时,如果是新申请,可能连收费减缴请求书都无需提交,在专利请求书上注明费减备案号即可,无论从技术手段还是审查员的审查水平,要做到这一点都毫无难度。

  7、专利费减当事人发生变更

  新: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旧:专利费减无相关规定。

  解读: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发生了转让,由于其权利主体产生了变更,原权利人所请求的费用减免已经无效,新权利人理当重新办理费减手续,旧费减办法对此种情况未做明确规定,新的费减办法明确了权利人变更后的情况,对当事人是更加明确的指引。

  8、对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的查处

  新: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

  旧: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

  解读:对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的后续查处,新的费减办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惩罚手段,不仅要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而且在其后的五年内取消当事人的收费减缴资格,由于弄虚作假的后果严重,当事人在办理费减请求手续时,说明收入情况、提交证明材料时都会更加慎重。

  9、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旧:无相关规定

  解读:目前我国国内申请案件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占绝大多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帮助当事人办理各类手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有很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为图方便、赶时间或其他种种原因,在代当事人办理费减手续时,随意填写年收入的,替当事人签名的,编造经济困难情况的,篡改证明文件的,种种不合规定的情况,不一而足,新的费减办法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此类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也是立了“此路不通”的牌子,提醒他们遵守职业道德。

  从上述可以看出,对于专利的费减政策,国家的相关制度也是越来越完善,新的专利费减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明确了适用情况,扩大了适用主体,简化了办理手续,但对于能够享受费减的当事人来说,提高了享受条件,证明文件审核也更加严格,并且把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也纳入了费减办法的管理范围,都是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业的蓬勃发展现状做的相应调整,在社会公众和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利益之间取得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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