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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副部长黄卫:以更完善的科技奖励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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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新传媒 2017-06-21 18:35 抢发第一评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6月19日,在科技部举行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会上,科技部副部长黄卫表示,改革科技奖励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奖励制度必须与时俱进

科技奖励制度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不断创新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要方针。

改革开放以来,科技奖励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奖励了“两弹一星”、“杂交水稻”、“载人航天”等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充分体现了“科教兴国”等重大战略的意图和导向,对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创造热情,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推动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提升国际地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9年党和国家对科技奖励制度实行重大改革,颁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稳定发展的阶段。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把科技创新摆在了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国科技发展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科技奖励制度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黄卫指出,与此同时,根据近年来的调研,大家普遍认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质量和水平逐年提高,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增强,但仍存在与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是服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时代呼唤,是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政策作用的形势所需。

提名、定标、定额是三大主要改革关键词  

《方案》对改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提出七项重点内容,其中,提名、定标、定额是三个主要改革关键词。

《方案》提出实行提名制。目前国家科学技术奖政府部门是推荐主体,行政主导为主,专家学者和学术组织参与的相对较少。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照国际惯例,实行提名制,转变过去主动自荐为被动他荐的方式,由专家等提名某一个项目参与评奖,可以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学术,遏制学术浮躁等不良风气。

《方案》提出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机制。“定标”就是分类制定各奖种及其相应等级的评价标准,确保获奖项目质量。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简称三大奖),由过去一、二等奖混合评审改为一、二等奖分别独立评审,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定额”就是改变现行各奖种及其各领域奖励指标数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等奖的授奖数量。同时,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

此外,《方案》中提出的关于“调整奖励对象”,也是广受外界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规定的奖励对象是“个人”,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次改革将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以便于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有关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作为三大奖候选人,以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强化诚信和荣誉性

“服务国家发展、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是《方案》提出的改革原则。突出和强化诚信及荣誉性是《方案》的一大特点。

《方案》提出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一是建立完整的监督惩戒机制,把规矩挺在前面,实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异议处理制度,让举报有路、处理有方,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信用体系。二是加大对学术不端的惩戒力度,对涉及违规的科研成果采取一票否决、撤销奖励等措施,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采取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措施。

同时,《方案》强调要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对获奖成果进行商业化宣传的现象,损害了奖励的荣誉性。《方案》规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方案》提出,有关部门和评价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当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方案》还提出,按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获奖科技人员,通过专项基金及时予以救助。

此外,对于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明晰评审专家和政府部门职责、增强公开透明度等,都一并予以规定。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是一大亮点  

针对目前政府类的科技奖励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科技奖,造成名目和层级过多、科技人员报奖负担重等问题,《方案》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此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地方和部门也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推荐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控制奖项数量,提高奖励质量。

就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方案》提出,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

对于改革举措何时开始实施,黄卫表示,《方案》是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向,其中一些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需要相关方面协同配合。如,建立提名制、调整奖励标准、减少三大奖总数等需要修订《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落实;确定提名资格、完善异议处理制度等需要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落实;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健康发展,还要研究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他强调,“我们将进一步深入研究、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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