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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高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补贴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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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7〕3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高新区人事劳动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二、岗位开发申报


申请时提供《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及复印件、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补贴申报


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一)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用人单位按季向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社保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企业设立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企业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用人单位按季向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个人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申请2000元一次性岗位补助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申请2000元一次性补助需提供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申请材料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个人补贴资金和用人单位补贴资金,分别拨至个人和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在《就业创业证》内记载岗位补贴内容。


(联系方式:人事劳动局王孟娟 65359609)



 

附件:

       1、公益性岗位申报表.doc

         2、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doc

         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doc

         4、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doc

         5、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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