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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2000万元,各地纷推科创板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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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 2019-02-25 08:05 1人在评论

2月2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结束,这也意味着科创板的推出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为鼓励本地企业赴科创板上市,6个省市出台多项补贴政策。上海市最高补贴达到2000万元,补贴最低的省市也有200万元的奖励。

1、安徽省对科创板民企上市奖励200万

2018年11月26日,安徽省委机关报《安徽日报》官微披露,在安徽省召开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上,出台了《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对登陆科创板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支持。

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给予的支持措施包括:

对在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

2、济南市对科创板民企上市奖励600万

2018年12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六、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二)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3、南京市对科创板民企上市奖励300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充分利用上海科创板,打造瞪羚企业等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助。

4、广州推动创新企业登陆上交所科创板 将给予财税政策重点支持

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近日下发《加快推进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和香港交易所上市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上市行动方案》提出,力争2020年,广州全市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在重点支持产业方面,《上市行动方案》指出,将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5、上海市对科创板民企上市奖励300万

上海市:经认定,可给予落地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

2018年11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建设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打造徐汇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建设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打造徐汇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实施办法》: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上市。借助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人工智能及相关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建立人工智能拟上市企业资源库,提供上市基础培训、专家路演会诊、金融资源对接、合规审核等全流程配套上市服务。对上市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6、科创板上市成功最高奖1600万元,云南省发布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后年上市企业要超70家

2019年1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奖励按前置原则,分阶段拨付,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的,奖励30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奖励700万元;申请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奖励600万元。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附:科创板新规

一、科创板要求的行业

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具体行业范围由上交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二、科创板上市条件

制定更具包容性的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具体由上交所制定并公布。

(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三)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指标进行调整。

(通用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科创板咨询18911835315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三、对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上市条件的审核)本所对上市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招股说明书须就上市条件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

(二)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须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以及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相应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四、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审核内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科创板股票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审核理念与原则)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电子化审核)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审核组织架构)本所设立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本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各省科创板激励政策:

科创板上市成功最高奖1600万元,云南省发布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 后年上市企业要超70家

核心: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奖励按前置原则,分阶段拨付,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的,奖励30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奖励700万元;申请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奖励600万元。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对于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由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对于“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企业,经考核,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财政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云南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上市公司三年倍增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路径,坚持“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中介联动”,以滇中地区和省属国有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争经过3年努力,到2021年,全省上市公司数量实现翻番,达到70个以上,其中,省属国有企业新增上市公司14个以上;昆明市新增10个以上;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分别新增2个以上;昭通市、保山市、楚雄州、文山州、普洱市、临沧市分别新增1个以上。推进初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加快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建运营,打造具有区域特色、品质优良、竞争力强的资本市场“云南板块”。(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

  二、精准确定三年上市“金种子”企业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围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绿色能源”“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数字经济等,筛选确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较强、盈利水平好、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分别编制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导同质同产业链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推荐上市后备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汇总各州、市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后备企业,形成200户左右的省级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实现上市条件和要求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精准确定50户左右重点企业,作为三年上市“金种子”企业,集中政策和资金等资源,予以重点扶持、重点推进、重点突破。(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云南证监局)

 三、实施企业上市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修订《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力度。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奖励按前置原则,分阶段拨付,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的,奖励30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奖励700万元;申请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奖励600万元。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对于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由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对于“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企业,经考核,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财政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落实企业上市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符合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种子”企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有关税款。“金种子”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1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五、重点保障企业上市项目用地需求

  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鼓励类的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项目预审,优先项目报批,优先项目供地,并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实现项目用地重点保障。鼓励“金种子”企业对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省自然资源厅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按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六、积极做好企业上市金融综合服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金种子”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上市后备企业票据承兑、贴现需求给于支持。为上市后备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金种子”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工具融资。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上市后备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引导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为企业上市提供坚实的“后备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妥善解决企业上市历史遗留问题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妥善解决“金种子”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环保、资产转让、产权确认、证照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各类根据上市条件需要规范的问题,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有关手续,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予以及时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八、积极做好企业上市协调服务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实行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对于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实行当场登记。对“金种子”企业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国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账户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出具有关证明的,有关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并在格式和内容上尽量满足申报需求。证明文件过期需重新申请出具的,要简化企业申请材料。有关部门要积极将本系统同一类型的证明文件归集到一个单位办理,或采取网上申请等方式为“金种子”企业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对“金种子”企业受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该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对有关部门开展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做好向金融机构的推介工作,协调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融资问题,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做好企业到以香港交易所为重点的境外市场上市宣讲、培育和协调服务工作,发挥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境外交易所的作用,引导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交易所等境外交易所上市。(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

  九、建立“金种子”企业联系机制

  对于“金种子”企业,组建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或省属国有企业集团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专家、中介机构参加的工作专班,建立“一对一”联系机制。工作专班负责对“金种子”企业上市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研究制定服务方案,会同企业研究梳理改制上市问题清单,明确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倒排时间,细化措施,负责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云南证监局)

  十、切实强化企业上市工作组织保障

成立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高位统筹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好落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大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进上市工作的督查,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严厉问责。强化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培训。切实做好企业上市宣传工作,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企业上市有关信息,帮助拟上市企业做好媒体沟通对接,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和香港交易所的合作交流。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机制,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防控化解重大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国资委、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建设济南产业金融中心,促进济南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精神,以及我市推进十大千亿产业振兴和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税收属地、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若干扶持政策如下。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全国性大型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2.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济南市级分(支)公司,补助200万元。

3.对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4.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5.对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补助5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外资银行办事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五)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二、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含)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我市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10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三)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六)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三、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并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主营业务合同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二)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五)融资租赁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六)金融租赁公司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可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规定享受补助。

四、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

(二)对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三)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五)地方金融组织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六、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应主要投资我市。

(一)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二)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三)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四)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五)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上市后实现首发融资的,按照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参照本项政策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6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50万元。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八)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九)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七)条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十)市金融办、财政局每年度对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各区县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参照实际发生费用数额给予适当补助,每区县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七、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法人金融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二)鼓励驻济金融监管机构支持济南产业金融中心建设。对驻济金融监管机构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根据综合评定予以补助。

(三)鼓励金融创新。支持金融企业开展金融创新,提高业务拓展能力。每年对驻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我市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补助,一等奖补助30万元,二等奖补助20万元,三等奖补助10万元:

1.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6个月以上。

2.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示范效应。

3.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风险。

(四)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落户补助。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落户补助。

(五)对符合本项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六)金融科技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八、促进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

(一)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不超过1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二)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不超过1人),3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工作性补助。

(三)获得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的高管人员,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规定,认定为市级领军人才(D类),享受相关绿色通道服务。其未成年子女申请来我市入托或入学(转学)的,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理程序,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金融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金融办转市、区县教育部门,由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按职责审验通过后予以协调安置;高管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在指定市级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先待遇。

九、相关规定

(一)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费用,由市本级与金融业相关企业纳税所在区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减少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所获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本企业自身发展,助力济南产业金融中心建设。企业应将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落实到高管人员。

(四)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照《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规定享受分期补助资金的企业,仍按该文件规定执行直至全部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政策发布之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六)本政策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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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yDgM说:
千万别又干涉太多啊帮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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