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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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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

一、什么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二、哪些作品可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                        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                        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                        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                        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哪些作品不能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法》第五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                        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 期);

(6)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时限

  普件: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60天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加急件:可选择26-30工作日、21-25工作日、16-20工作日、11-15工作日、6-10工作日、5工作日、4工作日、3工作日、2工作日、1工作日。

六、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流程

普件:著作权人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也可自行前往版权局登记大厅办理;

加急件:著作权人只能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不能自行办理。

屏幕快照 2019-09-30 16.17.25.png

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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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 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  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                            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  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九、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十、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十一、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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