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耀大生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接到李科先生关于你公司冒用其身份证设立企业登记的举报,对你公司2015年10月23日的登记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冒用李科身份证,伪造其签名,使用虚假房产证明及租房协议,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5年10月23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高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