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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

5642

  沪科规〔2018〕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制定《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本方案所称燃料电池汽车是指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      一、补助范围      1、车辆应是生产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审核后生产的车辆。      2、车辆已获得中央财政补助。      3、车辆的燃料电池系统启动温度不高于-10℃,测试符合《GB/T 33979-2017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低温特性测试方法》。      4、车辆必需有燃料电池系统氢耗及运行监测,监测数据应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5、车辆前2万公里行驶里程氢耗量(kg)≥20000(公里)/续驶里程(公里)×储氢量(kg)。      计算方法:按汽车产品公告值。      续驶里程:乘用车采用工况法,商用车采用等速法。      储氢量(kg)= 公称工作压力下对应氢气密度(g/L)×水容积(L)×氢瓶数量(个)/1000,其中公称工作压力下对应氢气密度:35MPa对应氢气密度24.0g/L;70Mpa 对应40.2g/L。      6、车辆运行单位与符合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法规要求的加氢站有供氢协议。      7、车辆需具备加氢站提供的加氢量记录。      二、补助标准      1、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2、燃料电池系统达到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3、燃料电池汽车本市财政补助申领渠道、有效期及其余事项按《实施办法》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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