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和《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企业科技后补助资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经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