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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西安市区县工业园区(基地)标准化厂房出租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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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各相关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区县工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发展建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5〕24号)和《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办字〔2018〕21号)等要求,引导中小微企业入住标准化厂房,促进园区(基地)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降低企业创业房租成本,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对园区、基地标准化厂房运营主体出租厂房费用进行补贴,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出租补贴适用对象  

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包括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的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国家、省、市工信部门(中小企业发展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标准化厂房运营主体需在西安市(包含西咸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园区、基地自建、已投入运营且用于生产性工业企业的标准化厂房;  

(三)标准化厂房符合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园区、基地总体规划及产业定位,能够提升园区、基地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  

三、补贴的方式和标准  

以奖励补助方式对园区、基地标准化厂房运营主体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月,2018年度对2017年1月—2017年12月期间出租的标准厂房按照实际出租月数计算,计算月数按照延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标准化厂房补贴的范围  

运营主体出租给以下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厂房纳入补贴范围:  

(一)入驻企业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辖区内登记注册;  

(二)入驻企业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辖区内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  

(三)入驻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符合园区、基地产业定位;  

(四)入驻企业依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没有各种不良记录;  

(五)2017年1月-2017年12月新入驻的中小微企业、租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且作为自用的;  

(六)入住企业设备到位、已试生产或正常生产的。  

五、申报资料要求  

(一)西安市区县工业园区、基地标准化厂房出租补贴申请书(附件1);  

(二)西安市区县工业园区、基地标准化厂房出租补贴申请书目录;  

(三)区县、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请报告;  

(四)园区管委会及运营单位,基地运营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参照附件2);  

(五)西安市区县工业园区、基地标准化厂房出租补贴汇总表(附件3);  

(六)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标准化厂房隶属于运营主体的产权证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八)运营主体出租标准化厂房的合同、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租房协议中明确注明免房租的,免租期内不需提供),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九)其它与申报有关的材料(园区、基地认定的文件等);  

(十)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十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7份,并附电子版,按A4纸张尺寸印制,按照以上提交资料的顺序装订。  

六、申报程序和要求  

。2017年度以前享受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建设的项目单位,未按计划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股权投入到期未归还的不予安排资金支持。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免房租的,纳入补贴范围。  

七、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资料及电子版于2018年5月14日前,报送至高新区创新发展局,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市工信委工业园区处:周琛 86789110  

高新区创新发展局:何佩  88333711  

 

 

附件:  

1.西安市区县工业园区、基地标准化厂房出租补贴申请书  

2.申请报告提纲  

3.西安市区县工业园区、基地标准化厂房出租补贴汇总表  

4.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西安高新区创新发展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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