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7号)要求,为更好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并经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
二、申报流程
1、参加免税审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下称“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需认真核实本孵化器财务、场地、在孵企业等信息,完整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附件1),附具孵化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孵化企业汇总表(附件2,需加盖公章),并将申报材料整理成册,加盖骑缝章,提交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
2、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附件3),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3、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于5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纸质申报材料(1份)、单独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2份)以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1份)报送我局。
三、其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请参阅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说明。
联系人:高新处 龚靓
电话:55888318
附件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docx
附件2、孵化企业汇总表.docx
附件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