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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3号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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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 2018-03-30 14:46 抢发第一评

高新市监撤字﹝2018﹞13号


成都晟川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12月11日接到王刚先生关于你公司冒用其身份证设立企业登记的举报 ,对你公司2009年2月27日的登记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冒用王刚身份证,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09年2月27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高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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