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和于同赢大药房,高新区和康大药房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8年03月12日依法作出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决定,现予以公告。
许可证号 |
证书编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撤销日期 |
违规事实 |
川DA0289764(13) |
川DA0289764(13) |
成都和于同赢大药房 |
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82、84号 |
2018年03月12日 |
1、企业未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来确保药品质量,药品销售无法追溯; 2、企业未诚信经营; 3、企业未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4、执业药师不在岗,无法对处方进行审核; 5、无法提供店内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记录; 6、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7、企业未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8、企业未设置非药品专区; 9、企业未按照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 10、非药品与药品混放。 |
川CA0282149(13) |
川CA0282149(13) |
高新区和康大药房 |
成都高新区(西区)天骄路17号 |
2018年03月12日 |
1、企业未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来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可追溯; 2、企业未依法经营,涉嫌销售劣药; 3、采购药品时,企业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和随货通行单; 4、未凭处方销售抗菌药。 |
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