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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二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安全节能环保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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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信 2023-11-16 11:49 抢发第一评

2023年第二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安全节能环保领域)开放申报,深科信整理项目内容如下:

支持领域:

  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等两类扶持计划。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支持锂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方向,围绕锂电池检测、拆解、修复、金属回收等重点产业需求开展技术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支持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方向,鼓励应用能源管理、制冷、供配电等先进适用绿色技术,提升数据中心绿色化水平。

扶持方向: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

  1.扶持方向

  锂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围绕锂离子电池回收再利用的需求,开展动力电池柔性化智能拆解技术、动力电池高兼容性无损检测与分选技术、电池包梯次利用重组技术、磷酸铁锂电池材料修复技术、废旧锂电池梯级破碎、精细分选及镍、钴、锰、锂等稀有金属资源高价值回收利用技术、新能源动力电池三元材料循环再造等关键技术研发。

  (二)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扶持方向

  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开展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建设,应用推广高效信息技术设备、高效制冷系统、高效供配电系统和高效辅助系统等先进适用绿色技术产品,促进绿色数据中心提标升级。

资助标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方向原则上仅支持一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二)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方向原则上仅支持一个项目。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除国家项目配套、注册许可认证及高端论坛展会扶持计划外,申请其他类别扶持计划项目的,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3年5月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附件《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三)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已根据需要取得能评、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五)项目的财务核算,以及建设内容中涉及到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申报要求: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

  (1)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2)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3)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4)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2)项目在本次申报截止之日起两年内完成;

  (3)项目实际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4)项目产权清晰,具有明确、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制冷系统,开工前已完成有效的项目备案、能评等手续;

  (5)项目采用电力模块一体化、液冷、热管冷却、间接蒸发冷却等先进绿色技术,能源利用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供配电系统年综合能耗与IT设备能耗比值(PLF)不高于0.06,制冷系统年综合能耗与IT设备能耗比值(CLF)不高于0.18,电能利用效率(PUE)≤1.25;

  (6)项目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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