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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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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企业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活力,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规范〔2021〕2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专项奖励实施细则》(沪自贸临管规范〔2021〕3 号),开展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有效期内的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自评工作另行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临港新片区“4+2+2”前沿产业体系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的科技型、研发型、创新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上一年度及当年度国家及《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2.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新设立注册企业无此要求)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存在走私行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指标要求

申请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1.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研发费总额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 3%或者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达 300 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 200 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营业收入比例限制)

2.企业具有高水平的研发项目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发、实施人员队伍,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低于 5 人。

3.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5 件(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并且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4.企业拥有集中固定的研发创新场所,研发创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 万元。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2023 年 11 月 13 日正式开展线上申报,申报截止日期 2023 年 11 月 24 日。

( 二 ) 申 报 途 径 :申 报 单 位 在 系 统 登 录 界 面,登录选择“一网通办法人登录”,再点击选择“法人一证通登录”,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成功后,选择“线上服务”,点击“办事汇(临港新片区财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系统)按钮”,进入申报系统。检索政策名“企业研发创新机构”找到对应政策,点击“扶持申报”按钮即可进入申报页面,网上填写项目申请信息,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上传的附件均要求 PDF 格式,可上传多个文件)。完成所有填写和上传后,点击“申报”按钮正式提交。具体可参考申报手册(附件 1)。

(三)评审方式:申报事项经园区预审、科创中心初审、高科处复审等评审环节,需要专家评审的事项由我委邀请有关专家线上评审。

(四)公开公示:我委根据申报评审情况,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正式下达拟支持事项计划,并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

三、申报材料
申请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相关附件要求提交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PDF 格式: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申报书(模板可在系统中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2022 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研发团队人员清单(含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模板可在系统中下载);

(五)企业 2022 年度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清单、证书(授权日期为 2022 年内,不少于 5 件);

(六)企业 2022 年度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通知书日期为2022 年内);

(七)企业研发创新场所简介、现场图片;

(八)市级、国家级创新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如有则需上传);

(九)真实性承诺(模板可在系统中下载)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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