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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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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十四五”规划、《上海建设世界一流“设计之都”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升城市软实力,进一步完善规范黄浦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文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核心引领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文创资金由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资助、奖励。

第三条(管理原则)

文创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创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各项工作,设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负责资金预算编制、管理与其他日常工作。

(一)负责编制文化创意产业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扶持申请,向市文创办申报本区优质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项目预算。

(三)由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及相关专家组成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四)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扶持范围)

文创资金重点用于符合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文化创意项目,支持《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内囊括的各产业类别,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楼宇和文化创意产业空间等)建设和推广应用,支持具有文化创意内涵的产业活动、鼓励设计创新力量培育、支持培育和引进文化创意重点企业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第六条(扶持标准)

按项目特点分为建设项目与成果项目两大类:

(一)经认定的产业发展建设类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人才,符合上海市及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发展领域、区域建设的文化创意类建设项目。由市文创办确定各项目市级扶持金额。原则上按照不高于1:1、不低于1:0.5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区评审小组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区评审小组认定需单独支持的项目,可作为区级项目支持。支持金额由区评审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经认定的成果类项目:

1、经认定的设计创新企业类项目(以下简称“设计创新企业项目”):鼓励以设计作为主营业务或具有设计优势的文化创意企业申报认定“黄浦区设计创新企业”、“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上海市设计引领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对认定为“黄浦区设计创新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上海市设计引领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经认定的设计创新案例类项目(以下简称“设计创新案例项目”):对时尚设计、广告设计、数字设计等各类设计领域内产生较大影响、产业转化成果显著、具有开拓性意义或获得国际国内权威奖项的各类设计案例进行支持。单个案例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培育和引进类项目(以下简称“培育和引进项目”):支持培育和引进文化创意优质企业和功能型机构。对培育和引进且达到一定要求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经评审认定,以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6元人民币的标准,按实际租赁面积的50%给予3个月租金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50万元。

4、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载体提升类项目(以下简称“载体项目”):对经认定的市、区文化创意产业载体,支持其提升品质,开展各类服务与建设工作。每年由区评审小组对载体进行测评。被评为示范载体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优秀载体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特色载体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类项目(以下简称“文化创意活动项目”):支持创意设计节展、峰会、赛事,支持文化创意与商业、艺术、演艺等区重点产业融合发展的活动和其他具有文化创意内涵的活动。以上项目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申报条件)

文创资金支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黄浦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信用良好,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

第八条(指南发布)

区文创办每年根据市文创办工作要求和区文创领导小组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文创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向社会发布申报时间、材料和方式等。

第九条(项目评审)

建设项目采取市、区两级评审制。由区评审小组组织召开项目区级评审会并提交市级评审,由市文创办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扶持额度,并予以立项。区评审小组认定需单独支持的项目,以区级项目立项。

成果类项目由区评审小组组织召开评审会,按相关标准直接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

第五章  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十条(资金管理和监督)

区文创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文创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文创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依规接受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的监督,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一)建设项目

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区文创办报区财政局核拨区级配套资金。

(二)成果类项目

评审通过后,相关资助、奖励由区文创办报区财政局核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对于获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文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建设项目因尚未建设完成,项目单位须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单位建设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签订的完成日期和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并向区文创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区文创办根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建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变更)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区级项目单位须向区文创办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由区文创办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不予支持或核减支持金额的决定。市级项目还需同时上报市文创办,由市文创办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不予支持或核减支持金额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并停止项目实施(不可抗力除外)的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

区文创办开展的文创资金项目评审会、综合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相关费用纳入区文创办年度预算,由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责任)

各类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文创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区文创办提交企业财务报表等与实施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对于项目逾期不完成、未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对于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未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单位,取消该项目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三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同时将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视情况出具处理意见。

对弄虚作假的各类项目申报单位,以及截留、挪用文创资金或拒不履行项目验收工作义务的项目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依法收回上缴财政,取消项目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五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违规企业信息依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不予扶持范围)

(一)同一项目不可兼报本专项资金下的多条扶持内容。

(二)已获市、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获支持建设项目尚未验收的单位不得新申报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因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处罚的,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2日。原《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黄商务委〔2019〕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审核通过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上海黄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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