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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23年度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和集聚发展四大产业若干措施支持事项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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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港新片区相关前沿产业专项及创新生态政策,开展2023年度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和集聚发展四大产业若干措施支持事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政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431平方公里范围内)重点发展的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围绕“4+2+2”前沿产业集群(即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民用航空、智能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绿色再制造、氢能等领域)企业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符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支持事项。
二、支持内容
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可申报符合以下专题的支持内容,每家企业或单位每类支持事项原则上只能申请不超过两个专题,对于已立项且到期尚未验收、已结题或者已撤销的临港产业专项扶持项目的企业,按照“同类不重复、从优扶持”的原则,予以有限支持,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过的事项,本次不再予以支持。
(一)促进产业发展支持事项
专题一支持采购区内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临港新片区企业采购新片区内无股权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按实际采购发票额予以补贴。
专题二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企业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主导国家标准制定并发布、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并发布,主导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专题三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
(1)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落地的符合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方向的行业协会,给予补贴;
(2)对经认定备案的,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具有国际国内重要影响力的交流活动,给予补贴。
专题四支持创新资源集聚及创新创业活动
(1)对经认定备案的,在新片区举行的创新资源集聚及创新创业活动,给予补贴;
(2)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集成电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工业设计、生产性服务等领域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前 10 名成绩的团队,在新片区注册公司并带项目、带团队开展研发经营、项目产业化等,并且公司注册运营满一年,给予补贴。
(二)集成电路产业支持事项
专题一支持企业 EDA 软件购买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根据企业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并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使用的费用(含软件升级费用)给予补贴。
专题二支持企业 IP 购买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根据企业购买 IP(来源于 IP 提供商、EDA 供应商或者代工厂 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贴。
专题三支持企业测试验证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专题四支持企业流片
(1)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根据产生的多项目晶圆(MPW)直接费用给予补贴;
(2)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企业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根据产生的流片费用给予补贴( 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费、加工费等)。
专题五支持企业生产性用电
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材料等生产型企业,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补贴。
专题六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1)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给予奖励;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给予奖励;
(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集成电路装备及材料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给予奖励;
(4)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鼓励集成电路龙头骨干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根据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补贴。
专题七支持推广应用
(1)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 万元,按照销售金额给予奖励。;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销售金额给予奖励。
(三)人工智能产业支持事项
专题一支持基础设施优化完善和率先应用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人工智能类型企业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研发和生产以及网络智能化改造和新型工业互联网络规模化部署,对支付给信息运营服务商的费用,给予补贴。
专题二支持技术落地应用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列入国家、上海市认定的临港新片区内人工智能试点应用场景的重大专项项目给予配套奖励。
专题三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1)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0 万、1000 万、2000 万、5000 万、1亿、5 亿、10 亿元、50 亿,给予奖励;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海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0 万、1000 万、2000 万、5000 万,给予奖励。
专题四支持产学研深度融合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临港新片区高校利用原有的计算机、计算数学、软件开发、信息控制工程等专业优势,升级建设人工智能专业和学科,成功建成专业和学科的学校和学院,经综合评估对产业的支撑和绩效作用后,给予每个专业和学科一次性奖励。
(四)生物医药产业支持事项
专题一支持企业取得生产批件与上市销售许可
(1)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取得新药药品生产批件、药品上市许可、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物医药企业,予以资助;
(2)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已上市药品再开发并新增加适应症的药品,予以资助。
专题二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1)生物医药类企业首次进入 2022 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给予奖励;
(2)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给予奖励;
(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 亿、5 亿、10 亿元、30 亿元,给予奖励;
(4)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单品种年度销售收入突破 1 亿、3 亿、5 亿、10 亿元,给予奖励。
专题三支持产品委托生产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委托临港新片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临港新片区内,按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资助。
专题四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 100 万美元以上生物医药企业,给予补贴。
专题五支持申报专业资质认证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获得生物医药领域的国际、国内相关专业资质认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
专题六支持绿色发展
(1)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租赁方式开展研发工作的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类企业,补贴环评服务费用;
(2)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规范化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危险废弃物,且危废产生量不大于 5 吨/年的生物医药研发类企业,补贴危废处置费用。
(五)航空航天产业支持事项
专题一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1)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亿元的研发和生产性服务类企业,给予奖励;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以生产制造为主的企业,给予奖励。
专题二支持并购重组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成功并购重组国内外航空航天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专题三支持示范应用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航空航天装备制造企业认定为国家级或者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车间,给予奖励。
专题四支持测试验证
自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展工程样机(样品)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专题五支持获得资质认定
(1)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月 30 日期间,取得航空航天领域内由中国认定或颁发的资质,给予奖励;
(2)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取得由航空航天领域国际行业机构或行业内具有领先优势的国家认
定或颁发的资质,给予奖励。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2023 年 9 月 11 日 — 2023 年 9 月 25 日
(二)申报途径:登录申报系统登录选择“一网通办法人登录”,再点击选择“法人一证通登录”,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成功后,选择“线上服务”,点击“办事汇(临港新片区财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系统)按钮”,进入申报系统。
检索政策名找到对应政策,点击“扶持申报”按钮即可进入申报页面,网上填写项目申请信息,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上传的附件均须为 PDF 格式,可上传多个文件)。完成所有填写和上传后,点击“申报”按钮正式提交。详细指引可参考附件申报手册(详见附件)。
(三)评审方式:申报事项经预审、初审、复审等评审环节,需要专家评审的事项由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届时须申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四)公开公示:我委根据申报评审情况,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正式下达拟支持事项计划,并予以公示。
四、监督管理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临港新片区各类支持事项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通过唯一的“一网通办——临港新片区财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系统”自主申报项目。
政策来源:临港新片区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15901996329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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