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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23年度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相关政策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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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进一步提升总部经济对区域的贡献程度。依据《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商务规〔2021〕1号)相关文件精神,我委将启动2023年度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相关政策的申报(第二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发展。
二、支持方向 
1.支持落地发展:支持新迁入的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2.支持能级提升:支持区内跨国公司发展壮大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3.降低单位购房租房成本: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持续发展;
4.支持做大做强:支持自认定年度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总部型机构;支持同一年度实到外资达到3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三、申报条件
1.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单位;
2.单位符合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相关条件,并经市级最终评审认定;
3.申报单位需对长宁区域经济具有贡献。
四、申报材料
1.基本申报材料
(1)《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资金申请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原件);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复印件);
(4)实缴注册资本累计不低于200万美元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上海市商务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复印件)。
2.指定申报材料
(1)申请支持做大做强(经营奖励):在基础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交自认定为总部型机构年度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当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2)申请降低单位购房租房成本(购房租房补贴):申请企业与办公载体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或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买卖合同、发票(发票须与购房租房合同相对应,申请租房补贴须列出租金计算公式且租房发票为连续12个月)(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支持做大做强(实到外资奖励):在基础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交同一年度内实缴注册资本累计不低于3000万美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申报及项目管理。
1.企业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15日,开展集中网上申报,请各单位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毕可自动生成上传),并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对纸质资料进行整理盖章,清晰扫描为电子版后一一对应上传至规定条目。
网上申报入口:
https://zwdtuser.sh.gov.cn:7443/tsoauth/login.jsp(上海市一网通办-法人登录页面-凭借电子营业执照或法人一证通登录后,进入企业主页面跳转至长宁区政策申请。)
咨询电话:
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
徐老师:021-52991273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朱老师:021-22050889
张老师:021-22050861
网站技术咨询:13564489737
咨询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初审及复审时间: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22日(逾期不受理),开展网上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将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企业及时补正。审核通过后,将通知企业在线导出申请表,打印纸质版后签字盖章(一式三份),连同装订成册的其余材料(一式三套)一同递交。注意:申请表无须装订入册,其余所有材料加盖骑缝章。
3.纸质材料递交时间:2023年9月25日-2023年9月29日;递交地址:娄山关路35号大虹桥营商服务中心一楼2号窗口徐老师52991273。
4.纸质材料申报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套(初审通过后系统导出需带有水印的版本),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可通过邮寄或现场交付形式送达纸质材料,若通过邮寄,送达情况以邮寄签收状态为准;
(3)确保承诺纸质申报材料和申报网站提交的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申报材料不退还)
5.审核审定: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资助方式
对区内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经审核、公示准予扶持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七、其他事项
1.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2.已申报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3.申请单位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八、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长宁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上海长宁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15901996329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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