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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7月17日开始!关于申报2024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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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对象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且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专利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应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过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第一专利权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商标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商标的专用权人;如果受资助商标为共有商标,应以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金额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的年度进出口统计范围之内。

二、申报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申请人需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首都之窗办理网址搜索(依次选择“法人服务”—“知识产权”—“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办理”)。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三、资助范围

  2024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对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国外注册商标及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的资助分别划定资助范围,申请人不能超范围申报。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

1.授权后资助:

  (1)授权公告日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授权公告日(注册登记日)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之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

  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资助的企业,需确保企业名称已被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收录,且申报资助的发明专利已享受相应年度的年费减缴(减缴比例不限),需已缴清相应年度的专利年费,并处于有效维持状态。

  申请日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

  申请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二年年费;

  申请日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三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四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五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六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十年年费。

(二)国外发明专利

  授权公告日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相关要求,本次申报暂停实施《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21〕78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的资助政策。

(三)国外注册商标

  注册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外商标。

(四)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

  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申请人。

四、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7月17日至8月30日。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提交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信息的最晚时间为8月30日24时。8月31日至9月10日期间,未完成网上初核结果确认的资助金申请人仍可对已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2.资助金申报表上传时间:2023年7月17日至9月10日。

  专利或商标资助金申报经网上初核合格后,申请人需确认初核结果、下载打印《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或《北京市商标资助金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经网上初核合格后,申请人可直接下载打印《北京市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申报表扫描件的最晚时间为9月10日24时。

五、优先资助认定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布的企业名单;

  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的认定参照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单位名单;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确定参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

  4.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库;

  5.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效治疗药物或防疫相关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事业单位,需主动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告知相关情况。

六、注意事项

  请申请人在申报前务必认真浏览《2024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见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在7月14日、7月17日安排两场资助政策视频直播活动,请申请人根据需要选择参加。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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