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细则》(青经发〔2019〕29号),对已认定的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1年认定及评价通过的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表)
二、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在本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申请截止日前两年)未发生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
三、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成长性好、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
(五)评价年度前三年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上一年度必须有知识产权申请。
四、材料要求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2022年度审计报告(盖章);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低于5000万元)但两年复合增长率达20%以上的,需提供2021、2022年度审计报告;
(五)带统计局水印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六)企业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信息表(附件3);
(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人员明细表(附件4);
(八)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2020-2022年度获取的知识产权证书、2022年度申请的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
(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文件(复印件);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
(十一)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报告(操作方法见附件6),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不提供。
以上纸质申报材料采用A4打印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于左侧装订成册。
五、材料报送地址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采用网上和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
企业通过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和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报,相关电子材料需完整打包上传。同时将一份纸质材料报送至区经委。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网上填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0日,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日,逾期不受理。
六、评审方式
由区经委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认定,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下达扶持资金。
需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名单
来源:上海青浦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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