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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通知

3002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通知》(财办建〔2023〕29号)的规定,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贴息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对进出口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等。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财政性资金、申请的进口贴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二)《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十一)获得2022年申请的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提交进口贴息资金绩效评估(仅提供电子数据)。

(十二)企业基本信息表(附3, 仅提供电子数据)。

四、重要提示

(一)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前文所列明的材料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多册申报的,请在每册封面上写明:第X册,共Y册。

(三)申报材料每页均要加盖企业公章。合同太长的可以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

(四)申报材料送审时,需携带复印材料的原件,审核后退还企业。

(五)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通过央企集团申报,地方不再接受央企所属企业的申报。

(六)切勿修改表格及表格格式,避免如因格式错误导致系统无法识别数据。

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7月24日

来源:上海商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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