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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文化创意(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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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文化创意(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浦东新区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核心承载区“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支持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文化软实力支持浦东承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8〕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浦东新区文化创意(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浦东新区财政资金安排,“十四五”期间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际需求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聚焦重点、择优扶持、优化管理、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业、建筑设计业、时尚业、网络信息业、软件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业、休闲娱乐(体育、旅游)业、影视业等文化创意产业展,突出文化与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以下产业门类和项目:

(一)数字文化产业

重点支持数字技术和文体旅产业双向赋能的原创作品、平台和创新业态,支持线上线下文化内容双向互动。

(二)艺术品交易产业

支持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建设,鼓励艺术品拍卖行、国际画廊等要素机构在浦东发展,鼓励国内外艺术品博览会落户浦东,支持艺术品产业专业配套服务业的发展。

(三)演艺产业

支持利用浦东既有场馆、户外空间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演出活动,鼓励在浦东打造特色品牌化驻场演出,鼓励外资及民营演艺机构进入浦东演出市场,支持国际国内优秀演艺经纪机构在浦东市场推出经典演出剧目和重大演艺活动。

(四)休闲娱乐(体育、旅游)产业

支持加快开拓多方位文体旅融合路径,支持鼓励文体旅重大项目功能融合。

支持体育建设休闲示范点建设,促进大型体育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各类体育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引导企业开发体育新产品;支持国际级、国家级体育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各项体育赛事、论坛和训练活动。

 支持旅游景区提质增能,扩大景区消费;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酒店优质服务;支持旅行会务等综合服务水平提升;支持品牌性节庆、旅游公共服务等重大旅游促进活动。

(五)由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点推动的文创(体育、旅游)产业重大活动和项目。

(六)用于本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支出。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配套支持、项目补贴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报受理)

配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市级资金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项目补贴、机构扶持支持的项目由区文创办根据当年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编制申报指南,由区文创办、各相关自贸区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等单位的受理窗口按照支持方式和产业类别分类受理申报。

第七条(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由区文创办、度假区管委会会同财政局等单位共同组织,并按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具体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项目公示)

对评审确定的文创类支持项目,由区文创办报区文化及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对评审确定的影视产业项目由度假区管委会报浦东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工作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九条(审核拨付)

列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主体按计划实施后,按实施进度分批拨付资金,尾款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款。

第四章 申报主体资格

第十条(申报主体资格)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已获区级其他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

区文创办督促相关自贸区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出现的问题予以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

区文创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各相关自贸区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验收,验收通过拨付尾款,验收未通过的根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区文创办、度假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责任)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浦东新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不得违约擅自迁出。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依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违规责任)

对申报中弄虚作假,使用中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申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违反专项资金扶持约定,责令其退回已拨款项。同时三年内取消申报项目的主体资格,并列入市、区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诫。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评审结果由区文创办、度假区管委会会向全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

本办法由区文创办、度假区管委会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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