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的要求,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更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认定工作
(一)认定基本条件
1.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
2. 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3. 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4. 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二)申报基本要求
1. 企业主营业务应属《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战新目录》)指导目录范围(见附件1),或属于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范围)。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见附件2);
2. 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见附件3)打分,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报流程
1. 4月6日-4月25日为申报受理阶段,受理期间每日09:30-11:30、13:00-17:00,请至黄浦区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21楼报送申报材料。
2. 4月底、5月初组织召开专家推荐评审会。
(四)申报材料
1.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链接2《评价指南》附件1);
2. 评价表及附表,及其对应的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4、附件6及链接2《评价指南》附件2);
3. 企业2022年度审计报告、国家统计局102、107-1、107-2表(带水印),如为合并申报,则相关合并数字体现在评价表及附表中即可;
注:若申报企业(含合并范围的企业)无法提供带水印的国家统计局102、107-1、107-2表,请参照上述表格样式和要求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审计内容为:(1)102表: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02表);(2)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3)107-2表:研究开发人员合计数、研究开发费用合计数(合计数应包含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期末仪器和设备原价、新产品销售收入等。
4. 新产品销售收入(提供带水印的国家统计局107-2表)和新产品销售利润情况说明(详细说明新产品归集范围,说明新产品、新服务销售利润情况及计算方法),若新产品销售收入无法通过107-2表体现,请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5. 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材料提交要求:书面材料1份(需胶装,首页公章、骑缝章),电子材料1份(申请报告请提供Word格式,评价表及附表请提供Excel格式,其他材料PDF格式,U盘拷贝)
二、2023年评价(更名)工作
(一)评价对象
本市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包括属地央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有分中心的企业集团评价范围不变。
(二)评价材料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链接2《评价指南》附件1);
2. 评价表及附表,及其对应的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4、附件6及链接2《评价指南》附件2,具体请参照认定工作的材料要求);
3. 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见链接2《评价指南》附件4)。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评价材料电子版请登录国家创新驱动数据平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进行填报。如遗失登录账号、密码,请联系发展研究中心重置。
评价材料报送时间为5月4日至5月12日,报送期间每日09:30-11:30、13:00-17:00请至黄浦区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21楼报送评价材料,需提交纸质版1份(需胶装,首页公章、骑缝章)。
(四)更名情况
如有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见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评价材料分开装订,一并报送。
三、认定及评价(更名)咨询
(一)认定申报咨询
发展研究中心:李 晔 周冰沁
技术进步处: 金智献
(二)评价(更名)咨询
发展研究中心:张 智 周冰沁
技术进步处: 金智献
附件:
1.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2.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附解释说明)
3.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4.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
5.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
6.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附件要求说明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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