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高质量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强化壮大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创建,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等规定,结合松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促进企业发展和提升企业能级所需技术研发工作。企业技术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建立的具有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以技术开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受理、认定、考核、日常管理及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初审、组织考核评价、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松江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国际专利,构建技术标准体系;能够开展企业发展所需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核心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
(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积累,能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指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指标要求)
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比值乘以行业系数和规模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5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人员不低于20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制造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
第六条 (申报通知)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区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通知指定的申请表,包括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项目申请表或其他相关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五)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所在街道、镇或开发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区经委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表后受理申报。
第九条 (评审程序)
区经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视情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基于专家评审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条 (公示和颁证)
经评审确定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经委发布最终认定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正式文件,向获得认定的企业颁发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参加一次考核评价。评价时间和方式以区经委发布的具体考核评价工作通知为准。
松江区内已有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参加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
对被撤消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自动保留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并按要求参加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材料)
参加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与评价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开展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考核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向区经委提交评价材料。区经委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考市经信委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方式,结合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特点,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计算、分析等,得出评价结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协同企业所属街道、镇或开发区督促企业改进。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积极报送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包括两类,一类不定期报送信息,即企业技术中心在运营过程中获得的技术创新成果信息不定期主动上报;另一类是定期报送信息,根据区经委定期发布的信息报送通知,原则上每两年提交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营研发有关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变更)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重组等重大变更,需向区经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变更:
(一)《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原企业营业执照;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
(三)未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四)连续两次未按规定提交定期报送信息;
(五)提供虚假材料;
(六)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七)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八)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违法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区经委对撤销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因上述情况被撤消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消资格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奖励措施)
(一)对经认定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迁入松江区的已具备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若未享受原属地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和40万一次性奖励;
(三)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调整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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