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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开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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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目镜平台

申报时间:2023年2月16日-2023年5月30日

受理部门: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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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2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严把审核关,确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各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二、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今年运行监测范围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的监测一并进行。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通过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网址为:https://112.94.68.237/portal/,申报企业的账号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如实填报《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上传相关资料,系统填报后导出申报表并准备其他申报材料双面装订成册,提交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按照《办法》中“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严格审核,提出意见,在征求区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

(二)监测程序

1.企业通过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网址:同上,企业账号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如实填报《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系统填报后导出监测表并准备其他监测材料,提交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被监测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办法》中“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区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申报与监测材料

企业需在各区要求的截止日期前通过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进行网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一)《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带动方式:如吸收就业、订单收购、租用农地、开展技术培训、提供经营场地、产品或服务辐射等),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材料;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企业2021年和2022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情况的承诺说明;

(六)企业及产品竞争力(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执行标准、商标、品牌、专利等)情况材料;

(七)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材料;

(八)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九)按照《办法》附件2提供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材料;

(十)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参考附件3)。

企业在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完成填报后,打印申报/监测表,相关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双面打印,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并在装订成册的材料上加盖骑缝章,一式四份报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监测企业,在申报/监测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月30日前以区政府名义一式两份报市农业农村局,逾期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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