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规〔2023〕1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3年1月1日起,创业团队(含个人)实地入孵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并于6个月内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成为创业组织。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实地入孵之日起至注册登记之日止,以在此期间实际发生的场地费、工位费为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登记地、经营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1、正常经营运转满6个月,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吸纳浦东新区户籍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人员就业的,每吸纳1人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该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每家小微企业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初创期创业组织,只有一个组织可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三、创业成果转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浦东新区创业赛事中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或创业组织。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1、对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创业团队核心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在浦东新区创办创业组织的,给予该创业组织创业启动金,标准为注册登记后给予1万元,正常经营运转12个月后再给予3万元。
2、对获得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助力发展金,标准为按等第分别给予每个创业组织5万元、4万元、3万元。
四、孵化基地奖补
(一)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1、补贴对象
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条件和标准
(1)被评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市级运作经费补贴的100%给予配套补贴;在市级评估等级中达到A级、B级、C级的,按市级运作经费补贴的50%给予配套补贴。
以上补贴同一基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每年评估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成立1个新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且该创业组织正常经营运转6个月以上,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补贴,标准为:对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孵化成立1个组织给予8000元补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孵化成立1个组织给予6000元补贴,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成立1个组织给予4000元补贴。
(二)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奖补
1、补贴对象
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认定的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
2、补贴条件和标准
(1)每孵化成立1个新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且该创业组织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给予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一次性孵化补贴6000元。
(2)每服务1个初创期创业组织,首次服务在其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且该初创期创业组织2023年1月1日起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给予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一次性服务补贴4000元。
针对同一创业组织一次性孵化补贴和一次性服务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和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孵化同一创业组织的,不重复享受一次性孵化补贴。
五、院校创业指导成效补贴
(一)补贴对象
浦东新区范围内经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年度评估达到A级、B级或C级的院校创业指导站。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评估达到A级的院校创业指导站按市级工作经费补贴的100%给予配套补贴,评估达到B级和C级的院校创业指导站,按市级工作经费补贴的50%给予配套补贴。
六、其他
(一)本办法中“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浦东新区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且该创业组织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之内。
(二)对于同一创业团队,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与市同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 对于同一名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与市级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区级困难就业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本办法中的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奖补发放至基地运营方。
七、本办法自2023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市民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浦人社〔2014〕112号)同时废止。符合《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浦人社〔2019〕2号)规定的补贴对象,应在2023年7月31日前提出补贴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其中区房租补贴标准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原区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继续留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的标准享受,直至补贴期满。
八、本办法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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