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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全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试点项目、试点园区(工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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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目镜平台

申报时间:2023-01-17-2月10日

受理部门: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比目镜(51bmj.cn)-企业科创数据立项查询-科技政策推送查讯


2022年10月,我市入选全国第一批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为加快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建设工作,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工程建造技术深度融合,推进建筑业工业化、绿色化、数字化转型升级,决定开展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试点项目、试点园区(工厂)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具备较好的智能建造技术创新研发和全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拥有实施智能建造的专业人才队伍、专项经费投入和工作运行机制,智能建造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实践经验丰富,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试点项目

申报项目为在建或拟建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在数字化设计、工业化生产、智能化施工和智慧化运维方面技术创新、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或推广价值。

(三)试点工厂(园区)

申报园区为武汉市辖区范围内的装配式构件生产厂或综合性智能建造产业园区,应至少在应用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技术中有一项及以上探索应用,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的产业示范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填写《武汉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表》《武汉市智能建造试点工程申报表》《武汉市智能建造试点园区(工厂)申报表》(见附件1-3),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提交市城乡建设局。

(二)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查,对满足要求的企业、项目、园区(工厂)纳入武汉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项目、园区(工厂)库。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2月10日前将申报表(一式两份)及支撑材料报送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智能建造专班,电子版材料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WHJSZNJZ@163.com。

(二)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和范围:申报的项目应为武汉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不限定规模,并计划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重点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新建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构件生产单位等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

(四)技术要求:申报项目应至少在应用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技术中有一项及以上探索应用,并取得一定成效。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张先生:1862026425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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