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比第二中标候选人乙公司的报价低了53万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甲公司放弃中标。由于该项目时间紧迫,重新组织招标已不现实。招标人选择依序定标后,拟向甲公司追究53万元的差额损失。请问甲公司放弃中标后产生的53万元差额损失,招标人可以向甲公司索赔吗?
实践中,合同履约结果受到诸多原因的影响。招标人所说的53万元差额损失是理论上的,不能等同于实际合同履约结果。在司法实践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差额索赔诉求,一般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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