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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万元资助!光明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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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信 2022-09-02 18:15 抢发第一评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重点支持包括新型疫苗、新型血液制剂、抗体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等在内的高端生物制品领域、化学创新药领域,以及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和其他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领域,全力打造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区。

具体项目内容如下:

打造重大创新载体和平台

第四条 支持前沿研究平台建设。面向产业重大创新发展需求,发挥光明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优势,加强对颠覆性技术研发攻关。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依托合成生物研究、脑解析与脑模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深圳湾实验室建设前沿交叉研究平台。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等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重点围绕新型疫苗、细胞和基因治疗、化学创新药等前沿技术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对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鼓励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平台为核心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展生态,加快建设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检测认证、科技信息服务及专业实验室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强化临床研究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光明区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取得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100万元奖励。每新增1个专业学科,予以50万元奖励,单个临床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支持光明区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每年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达到5、15、30项以上的,予以50、100、150万元奖励。支持医疗机构认定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鼓励引进合同研发生产机构。加快引进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提供覆盖动物实验、临床研究、定制化生产等药物创新全周期的专业服务。

对于新建设的CRO/CDMO机构,按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已建成运营的CRO/CDMO机构,按照其上年度经认定服务金额的10%予以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建设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针对大湾区传染病防控和生物医药科技攻关发展需求,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对于新建设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予以“绿色通道”待遇,优先保障扎根用地。

培育形成创新企业集群

第九条 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对于生物医药领域新建孵化器予以优先支持,经认定后按项目总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入驻孵化器经认定的创新团队与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资助,其中对于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7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入驻孵化器的创新型企业予以租金补贴,连续3年予以最高4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对企业入驻孵化器后一次性获得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投资机构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投融资的,分别给予所在孵化器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创新团队落户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物、新型疫苗、细胞和基因等领域创新型企业或团队带项目落户光明区的,按项目总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快创新企业发展。对经区内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引进生物医药企业,按投资机构(与企业无投资关系)实际投资额的30%,分三年予以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加强国高企业培育,对光明区新认定的生物医药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予以50万元奖励。

对在资本市场实现IPO的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予以2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创新药和仿制药临床试验。支持企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推动一批创新成果产业化。

对1、2类创新药与改良型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的,予以150万元奖励;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予以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奖励。

对第3-4类仿制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予以100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加速药品生产批件转化。为支持企业加快转化进程,促进一批具有技术突破性、全局带动性和重大引领性作用的成果落地,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且在区内生产的光明区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龙头企业做优做强

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创新药项目落地。针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遴选推动一批已经完成I期临床试验、即将进入产业化的1、2类药物研发项目落地。

对投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市级“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具有重要产业集群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成立生物医药产业工作专班,跟踪重大项目办理进度,引进一批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在光明区落户发展,为加快项目落地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示范性生物医药龙头企业引进。针对产业集聚发展需求,积极引进具有较强引领性、带动性、示范性的龙头企业,优化完善产业结构。对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细分领域国际龙头企业、国内外CRO/CDMO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的,分阶段予以10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龙头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开展资本运作和兼并收购,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外非关联并购重组项目,按照交易额的5%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5亿、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对首次入选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系列榜单的企业,予以100万元奖励。

构建产业良好生态体系

第十七条 加强生物医药产业用地用房供给。针对产业集群发展空间需求,加大土地整备力度,推进产业需求与空间供给精准匹配,布局新建50万平方米规模生物医药产业园,为生物医药产业提供高质量空间保障。

对已经完成I期临床试验、即将进入产业化的1、2类生物制品重大项目,经认定后开设“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用地。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

第十八条 设立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专项。围绕新型疫苗、抗体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化学创新药等领域,超前研究生物医药领域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探索采用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科学家项目团队,组织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底层基础性技术研究,予以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

第十九条 加强高管人才奖励力度。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领域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分别按10人、5人、3人给予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的80%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其他新引进企业的高管、骨干人才,经认定给予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的80%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最多奖励1人。

第二十条 强化金融资本支撑。设立政府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专项基金,强化资本对生物医药企业落户光明的推动作用,支持重大项目和优质企业的引进培育,基金以直接投资、产业园战略合作基金等多元化模式,针对区内生物医药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投资,引导被投企业落户光明发展。

对建立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投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估值评价服务、促进生物医药企业股权交易的机构,按服务金额的5%,每年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打造生物医药良好发展氛围。打造全球知名峰会品牌,加强生物医药领域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打造产业交流国际品牌。对于组织开展生物医药前沿研究领域全国性或专业性产业峰会、重大论坛等活动的机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单个机构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组建光明区生物医药产业联盟,有效整合各类产业资源,构建具有光明特色的生物医药产业生态圈,每年按项目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用于开展重大产业项目对接、国际国内交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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