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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C | 如何运用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制度,延长创新成果保护?-行之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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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行之集团-渔鹰

  本文关键词:专利授权专利保护,专利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除了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由十年变更为十五年,还增设了两方面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专利授权期限补偿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 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3月份国知局印发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其中提到打赢审查提质增效攻坚战,全面完成《提升发明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专项实施方案(2019—2022年)》既定目标,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6.5个月,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3.8个月。与此同时,3月份还发布了,专利审查协作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专利审查员1500人。上述信息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知局当前的审查任务较重,急需补充审查员进行消化。近年来随着科技迅猛发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提升,专利申请量增长势头高昂,尽管实施了一系列审查提质增效的措施,但快速增加的专利申请量,难免部分案件产生不合理延迟,相关专利权人利益无故受损。

  顺应时势,2020年修正版的专利法,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增加对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对专利权人由于审查时间不合理延迟导致的权益受损给予一定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由于药品上市前需获得药物上市许可,而为了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致使审评审批的时间特别漫长,通常需要10年左右。而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药物有效保护期限远远小于其他领域。

  为了补偿药物在审评审批过程中损失的专利保护期,欧美国家在2000年之前都引入了相关的药品专利补偿制度。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强国意识的加强,顺应时势需求,推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既符合当下国情需要,又接轨国际专利规则。

  但是,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相关申请时间、申请方法、申请流程等细则还未完善,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管是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制度还是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均需要专利权人主动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起请求,这与专利申请、专利权益的主动性要求是一致的。期限补偿同专利权保护期的实质一样,是从公众利益中获取一部分私权,因此,不难理解需要专利权人主动地发起请求。

  2、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作出了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建议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提出。草案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新药产品、制备方法、医药用途相关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补偿请求自该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3、电子申请方面还未设置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渠道,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国知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知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也就意味着,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来看,现阶段可以就专利权期限补偿提出申请,但补偿期限的审查和获得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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