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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项汇算3月31日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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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些人应当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二、什么时候办理?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三、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报送哪张申报表

如果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办理渠道有哪些

1、自己办

您可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经营所得B表和C表申报。

2、单位办

您可以请被投资单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帮助代办经营所得(B表)申报。

五、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如何计算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是指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成本、费用

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

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综合所得

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特别提醒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二步: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六、哪些支出不得在经营所得税前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七、经营所得的扣除限额有哪些规定

(一)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地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主、投资者、和合作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二)利息支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男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职工: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六)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七)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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