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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明区促进商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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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云 2022-01-09 21:30 抢发第一评

为促进我区商业的集聚和可持续发展,吸引和培育高品质商业市场主体,推动我区经济提质增效,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1]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方案》(沪委办〔2019]1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就促进商业发展若干事宜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崇明区的市场主体和运营主体。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体系建设

1.对商业建筑面积1万-3万(不含)平方米、3万-6万(不含)平方米、6万-10万(不含)平方米,新开业且平稳运营满一年、店铺开业率达70%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分别按照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额度,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运营主体开业奖励。对10万平方米以上的重大商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二)支持做大做强

2.对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及入驻商户年本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房地产公司及股权投资等一次性税收除外),且保持年递增的,每年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用于激励运营团队。

(三)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3.支持有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对镇区核心商业街区的形态及业态进行提升改造。经区经委牵头相关部门认定,按照提升改造的运行规模和质量,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4.重点支持崇明八一路步行街等重点地区商圈转型升级,积极发展新零售、新业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运营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5.支持有条件的商业市场主体进行转型提升。鼓励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和堡镇等重点区域的商业市场主体,按本区域商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新引进餐饮、休闲、娱乐、文体、医疗健康等现代生活服务性业态,转型提升改造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再奖励2万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6.支持重点区域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对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和堡镇的商业市场主体或运营主体,承租并改建商业主街区配套停车场设施达到20个标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社会化服务平稳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超过20个以上停车位的,给予同比例奖励。

  7.对发展社区商业,推进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新引进品牌连锁便利店以及实施社区生活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实际自行制定。

(四)支持首店开业

8.对中国首店、上海首店的引领性国际、本土品牌直营店入驻崇明区,平稳运营满一年,同时签订不低于3年租赁协议的,奖励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对获得崇明首店的商业市场主体,给予命名、授牌。

(五)支持夜间经济

9.鼓励开展夜市活动。对成功申报并获得市商务委授予的“夜上海特色消费示范区”“夜上海特色商业培育试点”等称号的商业市场主体或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六)支持品牌建设

10.对新引进国家级、市级“老字号”称号的商业运营主体,入驻平稳运营满一年,同时签订不低于3年租赁协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支持商业环境建设

11.鼓励支持商业市场主体和运营主体组织参与大型促消费主题活动。对列入市级五五购物节、六六夜生活节等重大购物节活动名单或其他市级认定符合年度重大推广促消费主题活动名单的,每个主体按每次活动奖励3万元,全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列入区级活动名单的,经区经委牵头相关部门认定,每个主体按每次活动奖励1万元,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2.对重点区域商业综合体、社区商业中心、高端商业品牌引入等新建、改造项目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消防、质量检测、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会商,提供开业便利,并按规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3.对促进崇明商业升级、产业转型且符合崇明区商业发展的国内外商业品牌入驻崇明的,其符合条件的相关产业人才,按照相关区级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扶持。本意见扶持项目如与人才扶持政策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制订与调整。

(二)本意见按照区与乡镇(公司)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三)以上扶持项目如与其他产业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享受扶持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崇明本级财政贡献额。

(四)对崇明区重大商贸项目的扶持,采取一事一议,经区经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认定和报批后,由区财政根据投资规模,给予相关市场主体和运营主体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五)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六)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七)本意见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来源:崇明科创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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