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内公开货物招标项目中,如果公示期结束之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因自身采购计划变更或单纯的不认可评标结果,招标人是否可以不定标、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定标、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擅自终止招标,此种做法不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自身采购计划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此类因招标人自身原因终止招标的操作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据上述规定,招标人有可能承担被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以及相关责任人被行政处分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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