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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开遴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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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界 2021-09-24 09:03 抢发第一评

投资界9月24日消息,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开遴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其中提到基金规模不低于30亿元,母基金(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出资15亿元,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不低于母基金出资的1倍,专注投资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领域。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助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经研究决定,拟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根据《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公开方式,遴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设立专项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规模不低于30亿元,母基金(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出资15亿元,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不低于母基金出资的1倍,各出资人采取认缴制按比例同步到位。该基金专注投资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领域,以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智能网联的技术攻关及应用为重点方向,大力发展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突破核心零部件及相关材料的产业短板,以基金投资推动贵州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和服务体系。重点投向省内新型工业化产业企业,省外企业需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将重要业务板块落户贵州(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中贵州政府出资部分),投资省外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单支基金实缴规模的30%。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5日。

二、管理人遴选条件

根据《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专项基金管理人遴选条件如下:

(一)专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贵州省内设有总部或办事机构。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有较强的募资能力,有成功募资额3亿元以上的业绩。

(六)平行出资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认缴规模的1%。

(七)熟悉专项基金所投领域相关产业情况。

(八)专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九)社会出资方参与并指定的基金管理人,经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放宽上述要求。

三、其他

本次公开遴选公告网址: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

http://gxt.guizhou.gov.cn/;

联系人:王龙龙;联系电话:14785780871。

遴选方案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基金管理人公开遴选应符合《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公正公平。符合申请资格的管理人均可递交资料参与遴选,工业化基金按统一标准进行遴选。

二、专项基金管理人申报条件

(一)申报要求

1.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且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在贵州省内设有总部或办事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

2.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常驻贵州,并有与所申报专项基金规模相匹配的专属管理团队,且熟悉申报专项基金投资领域相关产业及行业情况;有成功募资到位3亿元以上的既往业绩;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3.投资能力。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投资能力,至少有3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1个及以上成功退出案例。管理机构原则上平行出资不低于专项基金认缴规模的1%。

4.募资能力。基金管理人具有较强募资能力,募集资金不低于财政出资的2倍,各出资人采取认缴制按比例同步到位,基金存续期限不得低于5年。

5.风险控制。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纸质版四套,并提供电子版),并按照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1.拟申请设立的专项基金申请书(详见附件1)。专项基金申请书包含整体构架、资金募集、管理人情况、管理团队、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决策机制、投后管理、退出机制、风险防范措施等基本内容,并提供相关附件;

2.申报人资格文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管理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亿元的基金产品的相关证明、核心管理团队不少于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投资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社保记录、近三年内无司法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函;

3.募资能力证明。拟募集的资金数额(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不低于财政出资的2倍),需提供相应投资人出资的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申报人资质及实力的文件、证书及承诺等。

5.《专项基金出资承诺函》(详见附件2);

6.申请人真实性承诺函(详见附件3);

7.需提供相关材料的清单(详见附件4)。

三、工作程序

(一)公开征集。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公开征集专项基金管理人,初步筛选后,将意向专项基金管理人推荐给母基金(工业化基金)管理人。

(二)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人对工作协调组办公室推荐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及建议报告。

(三)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召开工业化基金投委会,对拟设立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报告进行投资决策,结果报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审议后,由工作协调组办公室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四)结果公告。评审结果通过原申报渠道进行公告。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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