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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定标常见误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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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中定标是指根据评标结果产生中标(候选)人。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过招投标中的定标常见误区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避免这些误区,提高中标率,今天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具体的讲解。

招投标中的定标常见误区是什么

1、定标:对评标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2、有权定标的是招标人,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也不是评标委员会(当然,招标人也可以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定标。定标,也就是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的权利,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特殊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定标。法律也允许直接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但这需要招标人的事先授权,即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 无论什么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都无权定标。代理机构仅仅是招标投标服务提供者,确定中标人,那不是它的权利。

3、定标后,是先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而不是相反。

实践中,经常有在确定中标人之后,迟迟不发中标通知书,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再发出中标通知书。这种做法是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为招标人发出的承诺,就应该按照投标内容签订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然后双方再不协商合同内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很多的招标活动在定标之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迟迟签不了合同实践中,很多招标在定标后,中标通知书也发了,就是合同迟迟签不下来。很多情况是中标人提出这个条款需要改,那个条款需要增加。来来回回,合同还是签不了,生生把“合同签订”作成了“合同订立”,基本相当于重新要约、承诺、再要约再承诺。这给招标人增加了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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