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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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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云 2021-06-03 13:03 抢发第一评

为抢抓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示范区两大国家战略机遇,推进青浦新城开发建设,“十四五” 期间加快集聚高能级总部经济,推进区域经济全面跨越式高质量 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 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 (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 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展目标

围绕打造成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改革开放新高地、生态 价值新高地、创新经济新高地、人居品质新高地,聚焦跨国公司 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 部等,加快发展总部型经济,培育并引进一批高能级总部落地, 力争“十四五”期末集聚市级及以上总部不少于50家。

二、总部经济类型及认定

(一)市级及以上认定总部

指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司总部,包括但不限于跨国 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 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等。

市级及以上总部认定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二)区级认定总部

1.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指区级认定的公司总部,承担全 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管理、投资、研发、物流及支持服务 等职能,包括上市公司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国内企业(地区) 总部须同时具备(1)(2) (3)(4)或(1)(2)(3)(5)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税务登记于本区;

(2)在本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至少有 1家为跨本市企业;

(3)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 元;

(4)承诺申请认定下一年度起在我区连续两年纳税额均超 过3000万元。

(5)属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的 科技型企业,其研发能力居于全国行业领先水平,研发成果填补 国内技术空白;拥有与“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 相关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5件;市场估值不低于20亿元;已经获 得国家产业专项基金或者产业资本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

对符合条件的荣获财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 500强主体或其控股的公司优先认定。

2.专业机构类总部。指专业机构和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国 家或省市级行业协会等。

专业机构类总部认定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或认证。

三、总部经济扶持

对本区新引进的并经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开办资助、购 (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等。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国内企 业(地区)总部最高分别给予2700万、1400万、1400万和1400 万的扶持。

本区存量企业获市级总部认定,或入围上年度区百强优秀企 业并提升功能升级为总部的,经认定后,购(租)房资助、运营 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参照执行。

(一)开办资助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对经认定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 部,符合一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500万元开办资助;对以管理 型总部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200万元开办资助。

(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 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 区域的总部,按规定可获得300万元的一次性高能级资助。

(3)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 资助。对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升级为地区总部的,按地区总部标 准给予升级资助。

(4)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 100万元的开办资助。

2.贸易型总部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贸易型总部,给予300万 元的开办资助。

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给 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 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民营总部型机构经认定升级为 企业总部的,再给予200万元的升级资助。

4.区级认定总部

(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国内企业(地区) 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专业机构类总部给 予一定开办扶持,具体为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 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开办资助。

以上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区级认 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从企业兑现承诺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 放,发放比例均为40%、30%、30%0

(二)购(租)房资助

对经认定的总部,在本区新建造或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 经区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的10%, 一定额度的资助。对在 本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 以上的,按认定的年租金的3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资助,跨国公 司(地区)总部在市级扶持基础上延续三年。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市政策, 经区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建造或购房资助;对租赁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连续6年给予租房资助,前3 年参照市级标准给予租房资助;后3年按照认定的年租金的30% 给予租房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

(3)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租房资助。

2.贸易型总部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

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对市级文件出台后经认定的存量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 构,未享受过扶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 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新引 进的经认定的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

4.区级认定总部

对新引进的区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区购建或租 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 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 会、省市级行业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 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

以上总部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 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 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三)运营奖励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对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对营业额达到5 亿元、不足10亿元部分,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 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部分,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 上奖励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发放。

2.贸易型总部

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超过 25%或者年税收增长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对以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 贸易、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 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民营企业总部

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或纳税额同比 增幅明显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年营业收入和年纳税 额均增幅超过500%、300%、200%和100%的,分别给予500万 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区级认定总部

对经区级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自认定后并兑现承 诺年度起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且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给 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存量企业经认定后增量超过10亿元且 税收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并购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对经认定的总部并购重组 国内外公司以及因其内部发展股权整合发生的费用给予奖励,经 审定后,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五)人才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优秀 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人才,可按本区人才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

四、总部经济服务

(一)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发挥青浦区 综合保税区功能,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升通关效率,为 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

(二)交易展示。发挥进口博览会“6+365”功能平台功能, 为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提供交易展示功能,优化交易渠道。

(三)人才公寓。经认定的总部经济,可按照《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实施办法(试行)》,优先享受人才公寓供应。

(四)子女就学。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员工子女可以申 请就学优惠待遇。属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符合 上海市教委入学规定要求的,按企业所在地学区优先安排公办学 校就读。

(五)医疗服务。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申 请享受由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提供的方便就医服务。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填报申请表,提供国家、 市级项目部门认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 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同时进行网络申报。

(二)受理。各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 许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暂时存缺,在告知需补正的 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后,可先受理,评审前需补齐所有资 料。

(三)初审。区商务委会同各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 行初审及网络批转。

(四)评审。区商务委牵头区人才办、发改委、经委、科委、 财政局、税务局及相关单位联合评审。

(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网站或青浦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六)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区产业发 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执行原则

(一)总部经济扶持中,明确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张江高新青浦园内项目由张江高新青浦区 专项发展资金安排,其余由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承担。

(二)对同一企业总部经济类事项涉及多项扶持的,按“就 高不就低”和“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存量总部企业扶持金 额不超过总部企业申请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额。

(三)国家级或市级重大项目、对地方贡献突出和引领产业 发展的支柱型总部项目以及基于产业融合的平台型总部,相关扶 持可“一事一议。

(四)本办法所指新引进是申请主体落地后2个会计年度内 实现上述目标的。本办法所指存量是经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且未 享受过资金扶持的。本办法所指央企总部须为央企主体公司或其 控股子公司。

(五)本实施办法由青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上级 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六)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来源:青浦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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