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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荟团整改不力,再次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处以150万元顶格罚款并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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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体 App 2021-05-28 13:22 抢发第一评

市场监管总局再出手,定格罚款,停业整顿!

5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十荟团”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十荟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50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责令“十荟团”平台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

对此,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回应称,“公司高度重视,诚心接受处罚,并快速加强业务整改。平台已第一时间对所涉及商家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同时成立专项小组,进行严格自查及全面整改,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诚心接受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其实早在今年3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已经依法对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荟团等社区团购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督促企业积极整改。此后,相关企业均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4月下旬,结合日常价格监测和相关举报线索,市场监管总局发现“十荟团”并未完全落实整改承诺,其江苏区域仍存在大量低价倾销、价格欺诈行为,且行政指导会1个月整改期满后依然持续。经深入调查取证,确认相关违法行为属实。

根据调查结果,“十荟团”平台在其“江苏城市圈”(简称江苏区域)销售商品时存在两项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分别举例来说:

一、3月11日销售“库尔勒小香梨 250g”,进货成本3.89元,销售价格0.99元,实际销售2万多份;4月7日销售“蓝天三晶加碘精制食用盐 500g”,进货成本0.57元,销售价格0.1元,当日销售11万份;2021年4月29日秒杀销售“黑芝麻糊65g”,标示“¥1.45,直降3.05元”,经查,该商品原价为1.36元;

二、2021年4月29日销售“白玉丝瓜”,标价4.99元,划线价8.88元,经查,“十荟团”采用划线价形式进行价格比较,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对于此次“顶格罚款+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的重磅罚单,市场监管总局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2020年下半年以来,大型互联网平台涌入社区团购市场,利用资金、流量、数据等优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迅速扩张、“跑马圈地”、抢占市场、无序竞争。这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线下社区经济造成冲击,损害了守法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利益,长远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鉴于十荟团“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等法定从重情形,在依法予以顶格罚款的基础上,责令其“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一方面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思想,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停业对供应链商家的影响,责令“十荟团”3日内尽快完成整改,也能最大限度保护供应链商家的利益。这是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首次开出比单纯罚款更高的“罚单”,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重拳治乱的决心。

虽然本次处罚的企业只有“十荟团”一家,但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对所有市场主体都是一视同仁”,并郑重提醒其他相关企业,创新无止境,经营有红线。一定要敬畏法律、遵循监管,自觉守法依规经营,自觉维护经营秩序。千万不要想当然地以为交了罚款就买到了“护身符”,这样的“护身符”靠不住。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EDM34J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1年3月10日以来,当事人通过“十荟团”平台在其“江苏城市圈”(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除外的城市,以下简称江苏区域)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秒杀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2021年3月11日销售“库尔勒小香梨约250g”,进货成本为3.89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99元。

2.2021年3月22日销售“盈丰胡萝卜400g±25g”,进货成本为1.9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59元。

3.2021年4月7日销售“蓝天三晶加碘精制食用盐500g”,进货成本为0.57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1元。

4.2021年4月19日销售“金标龙眼220g±20g”,进货成本为4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3.1元。

根据提取的当事人销售数据,2021年3月10日至4月28日,当事人销售蔬菜、水果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2021年4月29日开展美丽雅品牌专场活动,参加“低至2元起”活动的12款商品中,最低价格为2.12元;参加“全场2折起”活动的商品中,均以高于2折的价格销售。

2.2021年4月29日销售“52度五粮液500ml”,标示“原价¥2999秒杀价¥1199”。经查,该商品原价为1199元。

3.2021年4月29日秒杀销售“黑芝麻糊65g”,标示“¥1.45,直降3.05元”。经查,该商品原价为1.36元。

4.2021年4月29日秒杀销售“雨润美味盐方220g”,标示“¥3.78元,直降3.12元”。经查,该商品原价为4.2元。

5.当事人普遍采用划线价形式进行价格比较。例如,2021年4月29日销售“白玉丝瓜”,标价4.99元,划线价8.88元;销售“阿胶固元糕500g/盒”,标价69.9元,划线价299元等。经查,当事人采用划线价形式进行价格比较,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5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2021年3月3日,本机关曾对当事人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各互联网企业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查,逐项整改,但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4.责令当事人“十荟团”平台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2021年5月28日0时至2021年5月30日24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5月27日

以下为十荟团回应全文:

5月27日,我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我司的行政处罚通报,因我司平台在部分区域销售的商品涉及违反国家价格政策。对此,公司高度重视,诚心接受处罚,并快速加强业务整改。

平台已第一时间对所涉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同时成立专项小组,进行严格自查及全面整改,坚决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诚心接受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此次处罚,也给了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机会,弥补我们在成长中的不足,基于对已有问题整改得不彻底,本次整改要做到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在日常经营中贯彻“五个严防”“五个确保”的具体要求。我们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平台业务合规水平,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全面保障用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推动行业长期健康、有序运行,有效促进线下社区经济平稳发展。

与此同时,十荟团将继续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号召,积极履行民生企业的社会责任,持续践行精准助农的使命担当,以助农为起点,以科技为支撑,助力全国更多优质农产品实现产销对接的同时,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新鲜、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钛媒体App编辑杨亚茹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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