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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再开9张罚单,腾讯、滴滴收3张,阿里、美团、苏宁也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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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体 App 2021-05-01 14:00 抢发第一评

国内互联网反垄断再落一刀。

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其中3起案件涉及腾讯,3起案件涉及滴滴,阿里、美团、苏宁也在列。

具体来看,腾讯相关的3个案件中,有2个涉及汽车领域。2019年11月,汽车养护电商平台途虎养车获得腾讯注资,途虎养车属于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交易完成后腾讯持有途虎18.34%股权,获得控股权,交易金额9.8亿元。

另一个汽车平台则是Bitauto Holdings Limited (“易车”,此前在纽交所上市)为易鑫集团控股股东,2020年6月12日,易车宣布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正式与腾讯控股及Hammer Capital组成的买方团签署协议,以75.9亿元联合购买易车股权,分别持股68.18%、15.15%。

林芝腾讯的最终控制人为腾讯。2018年6月8日,林芝腾讯、大连万达、深圳高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提供线上零售领域软件服务。交易后,大连万达、林芝腾讯、深圳高灯分别持有上海丙晟51%、42.48%和6.52%的股权。合营企业由林芝腾讯和大连万达共同控制。

与滴滴相关的3个案件,涉事主体均为滴滴旗下企业。其中,嘉兴创业为滴滴旗下从事海外投资业务的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3月,通过全资子公司与丰田设立合营企业Destiny Mobility Investments Limited并实施共同控制;于2018年3月,通过全资子公司收购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赢时通的11.77%股权,并取得对赢时通的控制权。

另一个是滴滴智慧交通,2019年8月,其与从事信息技术开发的浪潮智投签订《关于组建山东浪潮滴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开展业务合作的合作协议》,共同出资在山东省济南市设立合营企业,分别持股42%和58%。

余下的几起案件中,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美团通过协议方式单独控制;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苏宁控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阿里健康子公司。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经查,九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评估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就是说还未构成事实上的“垄断”。

钛媒体APP查询这些案件发现,九起案件发生在2018年-2020年,均是在设立合营企业或对外投资过程中,未及时事前申报经营者集中事项。

那么,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而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对涉事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在外界看来,对腾讯、滴滴和苏宁这种经营规模大和知名度高的大企业,仅仅50万元的罚款似乎如毛毛雨一般。

然事实上,不同于已经发生的“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在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方面,50万元罚款已经是根据相关法律能给予的最高数额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新京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称,这些案件的情况并不算复杂,都属于达到了我国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反垄断审查的门槛而没有申报。

“本案有三个关键点需要明确:一是这三起案件都属于相关经营者违反法定申报程序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涉及实体上的违法;二是此次处罚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三是案件的罚款额和罚款幅度合法合理。”

此外,三起案件被处罚企业中有两起采用协议控制(VIE)结构。资料显示,VIE结构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这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协议控制结构(VIE)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在接受经济日报采访时指出,此次处罚案件带给企业最重要的启示是:今后不管什么样的企业,是否涉及VIE结构,只要达到了《反垄断法》和国务院的申报标准,一个是营业额的标准,再一个是控制权的标准,就一律要依法合规进行申报。企业(本身)的合规很重要,还要依法合规地去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从2020年底阿里、阅文、丰巢被罚以来,这已经是第三轮集中针对申报问题的罚单,涉及行业范围较广,包括互联网、地产、报业媒体、汽车等,合计被处罚企业已近20家。

(钛媒体App编辑刘萌萌综合自中国证券报、券商中国、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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