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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上海市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开展,11月18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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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上海市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已开展,11月18日截止,感兴趣的企业快来看看吧!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各电子商务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商办电函﹝2020﹞378号)要求,现就开展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依据《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和说明,请相关企业填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同时按照要求提交《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于11月18日下班前报送市商务委,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进行报送。  


二、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参与综合评价)的电子商务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四)企业已在商务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签署《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建立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并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五)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六)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七)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八)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九)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十)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一)在已开展本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活动的省份,申报(参与综合评价)企业原则上应是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申报示范(参与综合评价)的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其中,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300人(含)以上;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0人(含)以上。


(二)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


(四)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1000人(含)以上。


(五)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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