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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总额限制有望取消!国家医保局官宣,医保支付模式或将迎来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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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创社 2020-10-23 17:03 抢发第一评

医保控费时代即将结束?继DRG按病种付费试点推广之后,其“孪生兄弟”——DIP按病种分值付费也来了!不断深化的医保改革,到底会给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在内的全医疗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01

不再明确医保总额控制指标

国家医保局:推行DIP付费试点


医保支付方式或将迎来巨变!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了《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国家医保局将遴选符合条件的地区作为试点,并计划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

除此之外,《通知》还表示,要合理确定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不再细化明确各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而是把项目、病种、床日等付费单元转换为一定点数,年底根据各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以及地区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指标,得出每个点的实际价值,按照各医疗机构实际点数付费。并于年底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按照协议约定将绩效考核与年终清算挂钩。

——放开医保定额设置、鼓励医保“按点数”为各医疗机构付费,这项试点工作的开始,或将意味着医保“DIP”时代的正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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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查看国家医保局《通知》全文)

DIP付费(Big Data Diagnosis- Intervention Packet),即按病种分值付费法。是一种基于医疗大数据,以主要诊断和关联手术操作的自然组合形成病种,并参考各病种次均住院费用的比价关系形成病种分值,考虑年龄、并发症等因素进行校正,集聚为目录。最终实现精细化、个性化支付的按病种付费方式,病种数一般在10,000项以上。

在这种付费模式下,定点医院医保报销定额不再受到限制,各家医院结合服务量乘以点值才是医保收入。多看医保病人可以增加医保收入,但也有可能增加医院治疗成本,所以实施DIP付费改革也会倒逼着医院进一步强化成本管控。

据了解,事实上,早在2017年国务院深化医保改革的文件中,就曾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将点数法与预算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逐步使用区域(或一定范围内)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

而这项政策,其实就可以视作近几年DRG、DIP付费改革的雏形与纲领。

只不过,相较于全国30多个城市普遍试点的DRG付费,DIP目前在国内的推广范围更小,目前只有广州、淮安、厦门等地陆续探索,积累了医保非定额支付最早的一批实践经验。

至于国家试点DIP付费之后,带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影响,有专业人士认为: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方式,可以对医疗人员工作行为加以约制,防止过度诊疗等现象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对医院实现医疗成本节省、提升医疗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起到促进作用。

但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DIP付费取消了医保总额限制, 加大了定点医院自行设定医保预算的难度,一旦病种等项目的成本过高,或是算不清,甚至有可能出现增收不增效,医院“为医保打工”的麻烦。由此看来,适应DIP付费,医疗机构或许还要从自身管理方面进行新一轮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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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秦永方医疗卫生财务会计经济研究


02

医保改革不断深化

民营医院也应做好准备


步入2019年以后,国家医保局前前后后出台了不少医保改革政策:

✦ 2019年6月5日,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通知公布了30个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部署推进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DRG付费模式在地方上的进一步落实。其中,一些民营医院也被选作试点单位,直面按医保按病种支付带来的重重考验。

✦ 2019年6月2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果断扔出了“到2020年,逐步实现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等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落地使用”的重磅消息。这或许代表着无论是疾病诊断、药品耗材,还是什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清单,都将拥有一张 “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医保定点单位药品的采购销售、疾病判断全过程,即将面临愈加严格的“溯源监管”。

✦ 而2020年8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计划更多的医院门诊费用,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也就是医保报销,这必将会给现有的医保支付方式带来巨大的冲击。

虽然现在计划推行的DIP改革,并没有明文指向定点民营医院,但在医保支付模式的不断变动下,民营医院的日常经营也会受到影响。特别是这些改革都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未来狠抓信息化管理、狠抓数据,才能保证自己不被时代淘汰出局。

附 国家医保局《方案》全文:

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

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更好地依托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点数法和区域总额预算结合,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坚持透明高效,以客观数据为支撑,充分反映医疗服务产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坚持尊重医疗规律,实行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实现住院医疗费用全覆盖。坚持动态维护,多方沟通协商,完善病种组合目录、病种分值等动态维护机制。

(三)试点目标

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建立起现代化的数据治理机制,形成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的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以病种为基本单元,以结果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付费体系,完善医保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谈判机制。加强基于病种的量化评估,使医疗行为可量化、可比较。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下一步在更大范围推广打好基础。

二、试点范围和要求

以地级市统筹区为单位。试点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有较强的参与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付费方式改革意愿或已开展病种分值付费工作;试点工作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全覆盖;医保部门有能力承担国家试点任务,牵头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并统筹推进试点;试点城市已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近年来收支基本平衡;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具备使用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结算清单等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基础条件。

三、组织管理

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试点城市选择和监测评估标准,完善协商谈判机制并指导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医保部门负责试点城市的遴选、认定、培训、指导及考核等工作。

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受国家医保局委托,组织专家成立技术指导组,协助我局制定按病种分值付费技术规范、分组方案和管理办法,为各地医保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试点内容

(一)实行区域总额预算管理

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参保人医疗消费行为、总额增长率等因素,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不再细化明确各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而是把项目、病种、床日等付费单元转换为一定点数,年底根据各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以及地区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指标,得出每个点的实际价值,按照各医疗机构实际点数付费。

(二)实现住院病例全覆盖

国家层面统一确定病种分值目录库、核心与综合病种的划分标准等。试点城市根据本地数据,按照统一病种组合规则,形成各自城市的病种分值目录核心病种与综合病种库。试点城市按照本地区前3年数据进行全样本数据病例平均医疗费用测算,确定核心病种的分值。对于综合病种、异常高值的病例,可通过病例单议、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病种分值。对于异常低值的病例,按实际费用确定病种分值。确定精神类、康复类及安宁疗护等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例使用床日付费。

(三)制定配套的结算方式

根据按病种分值付费的特点,完善相应的医保经办规程和协议管理流程。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年度基金预算支出的总量,预拨一定周期资金(原则上为一个月),并在周期内按点数法结算。试点城市开展病种费用测算,分类汇总病种及费用数据,根据各病种平均费用等因素计算分值。试行分值浮动机制,引入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区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值,并动态调整。对适合基层医疗机构诊治且基层具备诊治能力的病种,制定的病种分值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应保持一致。年底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按照协议约定将绩效考核与年终清算挂钩。

(四)打造数据中心

在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相关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基础上,开展医保结算清单、医保费用明细表等的质量控制工作。加强数据治理能力建设,制定数据填写、采集、传输、储存、使用等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动态维护、编码映射和有关接口改造等工作,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保管理精细化打下基础。

(五)加强配套监管措施

针对病种分值付费医疗服务的特点,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制定有关监管指标,实行基于大数据的监管。加强基于病种的量化评估,促进地区医疗服务透明化,避免高套编码、冲点数等行为。加强重点病种监测,确保医疗质量。

(六)完善协议管理

由试点地区规范本地的协议文本,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相关内容,对总额预算、数据报送、分组、结算等予以具体规定,强化医疗行为、服务效率等内容。明确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权责关系,落实有关标准、制度。

(七)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建设

成立包括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大学、科研机构人员等组建的专家队伍。形成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按病种分值付费和绩效管理体系。探索将门诊按人头、按项目,紧密型医共体总额付费转化为点数,并与住院服务点数形成可比关系,实现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

五、实施步骤

(一)报名阶段

2020年10月中旬前,各省(区、市)医保局参考试点城市的条件,选择符合条件的城市,形成申请报告报送到国家医保局。

(二)准备阶段

2020年10月底前,国家医保局评估并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初步完成国家病种组合目录框架及相关基础标准。

2020年10-11月,各试点城市报送历史数据,由国家医保局统一组织使用试点城市数据形成本地化的病种分组。开展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培训,指导试点城市掌握病种组合、分值付费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完善病种分值付费国家试点的配套文件。结合全国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按照最新技术标准规范和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由各试点城市完善与试点医疗机构的信息接口改造,实时采集所需数据。

(三)付费阶段

2020年12月,各试点城市使用实时数据和本地化的分组方案实行预分组,做好付费技术准备工作。

自2021年3月起,根据试点地区技术准备和配套政策制订情况,具备条件的地区备案后可以先行启动实际付费;2021年年底前,全部试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阶段。

六、试点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

各试点城市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成立试点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组织技术专家队伍,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各试点城市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建立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机制,确保试点顺利进行。

(二)定期报告机制

由试点地区医保部门定期总结工作进展及成效,形成阶段性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国家医保局(另行通知),包括地方病种组合目录动态维护和分值付费标准测算等基础准备工作进展,以及具体的组织实施情况、开展效果等。

(三)监测评估机制

由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开展跟踪评价,对试点地区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进展、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医保精细化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转变、参保人受益等付费实施效果进行阶段评估。

(四)学习交流机制

加强试点地区间交流学习,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典型案例,将先进地区主要做法、阶段性成果、配套政策规定等进行宣传推广,带动试点进展。

(五)宣传引导机制

积极做好组织宣传,确保试点城市的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参保群众充分了解和理解支付方式改革在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改善医疗服务可及性、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民营院长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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