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开展青浦区2020年下半年度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需要申报的企业们注意好时间节点哦!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10 号)规定,在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受理专利及发明专利年费、专利保险、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资助的申请。此次具体的资助项目及费用标准如下: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⑴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⑵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⑶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⑷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3.资助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授权时,专利授权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4.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为第一权利人;专利授权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5.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 1.国内专利资助 ⑴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⑵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 元的年费资助; ⑶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财政分别给予2000 元、1000 元的授权资助。 2.港澳台专利资助 ⑴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⑵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⑴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1 万元的授权资助; ⑵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 ⑶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申请资助期限 1.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申请: 3月办理上一年度授权公告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资助申请;9月办理当年授权公告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资助申请。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年费资助申请: 3月办理上一年度缴纳第4次、第5次年费时间在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资助申请;9月办理当年缴纳第4次、第5次年费时间在1月1日至6月30日的资助申请。 3.港澳台地区专利和国外专利资助申请: 3月办理上一年度专利证书颁发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9月办理当年专利证书颁发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申请。 (一)项目申报范围 1.在本区注册三年及以上,且在本区交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青浦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必须是被认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的企事业单位; 3.已被认定为国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不得申报; 4.当年已申报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1.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申报条件: ⑴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四有”制度:有领导、有工作机构、有专门人员、有规章制度; ⑵近三年专利申请不少于1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⑶有效专利拥有量不少于5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 ⑷近两年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的3%用于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 ⑸专利技术和产品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专利技术产业化值近两年达到年销售收入的30%以上; ⑹近两年30%以上的员工参加过专利基础知识培训,其中重点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 ⑺能利用专利文献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⑻不侵犯他人专利,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⑼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不良信用信息(经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的信用信息)。 2.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⑴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落实“四有”制度:有领导、有工作机构、有专门人员、有规章制度; ⑵至少有一名获得认定的专利工作者岗位证书; ⑶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⑷年销售收入的3.5%用于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 ⑸专利技术产业化值近两年达到年销售收入的40%以上; ⑹近两年40%以上的员工参加专利基础知识培训,其中重点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 ⑺能利用专利文献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⑻不侵犯他人专利,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⑼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不良信用信息(经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的信用信息)。 (三)项目费用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资助,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给予30万元的资助。 (四)项目审报时间 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每年评审一次,每年5月份组织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区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二)资助费用 对通过初次认证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认证资助;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认证资助。 (三)申请资助期限 3月办理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认证资助;9月办理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认证资助,日期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体系认证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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