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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300万元起,清远市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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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政策

1、总部企业落户奖

自《办法》实施后新设立(新投产)或迁入落户我市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经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每个企业奖励总额300万元。

2、企业经济贡献奖

经核准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对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100%给予奖励。

3、高管生活补助

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实行“五免”政策,按该高管年度个人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全额进行补助。

4、用地

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大力支持“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总部企业项目建设。对总部企业新增办公用地或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在清远设立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块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并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实施供地。

5金融方面

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总部企业上市,按照《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的规定,对企业上市给予奖励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依法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总部企业扩大信贷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通过银团贷款、集团授信、企业联保等方式满足总部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重点扶持的总部企业类型

1、先进制造业总部

结合我市制造业发展优势和特点,鼓励新一代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2、现代服务业总部

鼓励国内外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金融、物流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3、商贸流通业总部

鼓励国内外批发、零售业等商贸流通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4、其他领域总部

除上述几类总部外,鼓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农业、食品加工等其他行业企业(除房地产外)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三、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

2.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4.拥有或控股的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为市外企业,其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5.承诺5年内不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清远市的纳税义务。

(二)各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按不同类型同时具备特定条件

1.先进制造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3.商贸流通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4.其他领域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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