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将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填入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这样在税务机关的审核中就会通过。如企业将差旅费填入“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中,在报表审核中就会被认为无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抽查的方法才能发现问题。那么有哪些税收优惠项目可能会被抽查呢?智为铭略小编给大家分析如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大的风险就是超范围加计扣除,如将实验室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交通费、专业期刊订阅费等加计扣除。老生常谈的就不再重复了,笔者认为,今年关注的重点应结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既可以加速折旧,也可以加计扣除,两种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企业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加速折旧才能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只是在税收上加速折旧而会计上没有加速折旧,则不能加计扣除;二是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虽然可以加速折旧,但由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不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因此不能加计扣除。企业切不可被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冲昏头脑。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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