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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1500万 天津滨海新区发布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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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带网 2019-10-18 10:50 抢发第一评

到2023年,新区创新企业梯队将基本形成,“雏鹰”企业达到2000家,“瞪羚”企业达到200家......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布了《创新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一批“航母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并建立“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养机制。

发展目标 

到2023年,新区将实现三大目标 

根据《实施方案》,到2023年,新区将实现科技企业规模逐渐壮大、企业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创新生态逐渐完善三大目标。

到2023年,新区创新型企业梯队将基本形成,“雏鹰”企业达到2000家,“瞪羚”企业达到200家,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达到100家。累计引进和培育“独角兽”企业10家、“独角兽”后备企业50家。上市科技企业达到35家。

与此同时,新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超过5500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500家。累计研发重点新产品450项、“杀手锏”产品300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达到50%左右,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比达到30%左右。

市级以上众创空间也将超过70家,国家级孵化器超过20家,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达到550家,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达到10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60件。并且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将不断深化,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优良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

强化科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被评选成为典型应用示范案例的最高奖励30万 

据介绍,新区将围绕建立“雏鹰-瞪羚-领军”企业培育体系、逐步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加快培育独角兽企业、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四项重点任务发力,不断强化科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建立“雏鹰-瞪羚-领军”企业培育体系。新区将落实《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建立“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推动三类企业入库工作,争取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获得5万-50万元的市财政奖励或市级资金支持。

同时,滨海新区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将优先使用滨海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高科技产品。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领域,滨海新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用滨海新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产品,被评选成为典型应用示范案例的,最高将给予30万元区财政奖励。

逐步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新区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辅导。对于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由市区共同给予30万-50万元奖励。对于外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在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3年内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首次高企认定奖励的同时,根据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也将依企业规模给予10万-150万元奖励。

加快培育独角兽企业。新区将遴选一批“独角兽”后备企业,建立滨海新区“独角兽”培育企业库。对于经培育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于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其总部注册地迁入滨海新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新区对科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加计扣除。对于通过评审确定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等领域的重点企业,也将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的奖励,最高500万元。

同时,新区还将优化科技创新券服务模式,以创新券形式支持企业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最高可抵扣5万元服务费用,探索实施创新券在京津冀区域的互认互通。并支持科技企业申请市级研发费用后补助,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给予1.5%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5%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对列入市级示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实施方案》中指出,新区将加强前沿领域产业技术创新与推进企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滨海新区力争在通用芯片、高端服务器芯片、光电子芯片、高性能数据转化芯片、自主可控软硬件、动力电池、合成生物、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和生物治疗技术等方面取得原创成果,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形成全区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新区将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于经认定的“杀手锏”产品给予100万元财政补贴。支持企业认定市级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对企业实施的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在自主可控软硬件、细胞和基因治疗、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等细分领域,在积极争取国家、市级重大专项支持的同时,每年组织实施10个左右重大专项,单项支持额度300万-500万元。

同时,新区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通过竣工验收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制造企业,将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补助。

鼓励支持企业围绕信息技术重点环节的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造新模式等方向,对列入市级示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对新区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以优惠30%价格向本市企业销售机器人并实际使用的,对生产企业按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15%。支持企业购买使用机器人、具备联网功能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提升企业智能化生产水平,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并用于自身生产活动的应用企业,按照购买价格7.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和载体 

对于引进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最高给予1500万元奖励 

围绕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和载体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将加快推进国家超算天津中心、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等项目建设。针对北京大学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院、清华天津电子信息研究院、浙大滨海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校区共建平台,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实施创新能级提升行动,服务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滨海新区创新平台申报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对于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争取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财政奖励。

同时,新区还将积极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学装置布局滨海新区。对于引进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经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争取市财政每年最高5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经认定的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争取最高10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

此外,新区还将探索创新平台管理新机制,按照“一所(院)一策”原则,支持区属科研机构试行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授予其自主审批最高500万元投资决策权,对其牵头实施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费可以列支人员工资,赋予其员工薪酬、人事任免、知识产权归属等决定权。

优化创新生态环境 

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500万元奖补 

《实施方案》指出,新区将加大科技引才聚才力度。依托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载体,引育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和优秀团队。每年将评选滨海新区创新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选滨海新区青年英才,给予两年20万元培养经费,用人单位按照1:1比例进行匹配。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经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同时,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等领域,对在新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将给予每人每年20万-150万元奖励。

而在建设众创空间领域,新区将依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重点打造滨海(于家堡)创业广场和滨海(空港)创业广场,引导众创空间加速聚集,完善“孵化创投”创业机制,降低大众参与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门槛。

对新备案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的,争取一次性给予20万元市财政奖励;累计三年考评优秀的,争取再给予30万元市财政奖励。对评选的五星级众创空间将给予最高50万元区财政奖励。

对国家级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和科研机构自主使用。

在提高科技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新区鼓励各开发区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在新区设立或者参股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

对注册在滨海新区并备案的风险投资基金,该年度累计投资滨海新区科技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在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

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扩大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 

优化科技成果权益管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落实好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扩大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高校、科研院所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净收入、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70%,其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

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定期发布企业院所优秀科研成果,组织召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落实好《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支持科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参与技术交易。

《实施方案》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9月30日止。

 

 

以上信息由经济带网—经济带自由贸易区(www.iic21.com/21jjd/)小编整理,如需了解更多,请立即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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