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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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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解答(十二)》),对人员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近期,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反馈,也体现了《解答(十二)》的很多新要求。

此前,我们推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一)至(三)。本次,我们综合自身的业务经验,结合与各方的交流沟通,就基金业协会近期对从业人员问题的几个主要反馈意见,提出预防和补正的方案建议,供业界参考。

一、兼职情形的核查

反馈意见(1):请补充尽调公司高管兼职情况(如【高管姓名】-【要求核查的兼职机构】)。

反馈意见(2):请重新核实贵机构员工情况: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员。如申请机构存在员工兼职情况,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且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人数。

反馈意见(3):高管不能全为兼职人员,且不能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

回复方案:《解答(十二)》出台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职审查进一步趋严。在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之外,审核员可能会自行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如“启信宝”、“企查查”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复核。如上述反馈意见(1)即审核员自行复核后提出的反馈意见,并指明了怀疑存在兼职的高管姓名及兼职机构,要求进一步尽调确认。

在审核员的复核中,虽然申请机构的某高管仅在其他机构做股东或监事,但依然可能被反馈要求确认是否存在兼职情况。对此,建议经办律师要求申请机构高管主动、全面、准确披露其全部兼职/任职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主动披露核查过程。

《解答(十二)》明确规定的底线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可以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但未明确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在非私募机构兼职。对此,建议谨慎处理,注意说明兼职的合理性、风险隔离措施、同时履职胜任能力等。

同时,上述反馈意见(3)明确提出高管人员不得全为兼职人员。这与我们此前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三)》中的观点一致,如投资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岗位负责人建议专职为宜,以落实利益隔离,提高专业化经营能力。

从整体监管趋势来看,无论是高管或员工,监管层更提倡有利于专营能力及利益隔离的专职状态,兼职情形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但核查和要求都比较严格。

二、员工人数过少

反馈意见(1):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过少,建议充实优化。

反馈意见(2):申请机构当前员工人数过低,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在当前员工人数的情况下,申请机构如何顺利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如何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

回复方案:员工人数过少是近期的高频反馈之一,但是关于员工人数要求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从近期通过申请登记的机构来看,人数多在六人以上,但也存在两人、四人等极限情况,就该等极限情况的通过,一般存在确切的特殊因素,如从业人员、股东背景情况、投资经历、管理能力等。

对于收悉本项反馈后应整改增加的人数,审核员通常不会给出明确答复,多要求/建议补充招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

针对此反馈意见,建议结合补充招聘情况、后续招聘计划、人力需求分析等进行陈述;在“如何顺利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如何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方面,可以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流程(产品设计、募集销售、投研决策、投资运作、合规风控等阶段)及内控制度落地(制度内容、落实人员、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具体、详尽的描述。

三、高管的从业经验及尽职履责能力

反馈意见(1):请说明高管是否具有金融、投资等经验,在今后展业中如何做到尽职履则。

反馈意见(2):请如实陈述贵机构高管有无开展私募业务的能力。

回复方案:近期对高管的从业经验和展业能力审核要求更加严格,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仅仅成为担任高管的前提之一,高管具备从业经验几乎成为硬性条件,登记过程中替换高管的情况频频发生。

因此,在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披露高管的学习经历和工作履历外,建议增加披露其金融、投资、资管方面的从业经验,说明其具备相关行业的经验能力。

四、实际控制人不参与经营管理

反馈意见(1):请补充实际控制人工作履历等背景资料。

反馈意见(2):实际控制人不是高管,不参与经营管理,请说明情况。

回复方案:法律意见书除了披露高管的工作履历外,同样建议以高管的标准对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员工的背景情况进行披露。

近期,在实际控制人不担任申请机构高管的案例中,申请机构通常会被反馈要求予以进一步说明。对此,建议经办律师从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的原因、对申请机构的控制权限和控制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与申请机构重大事项决策的职责划分(也即实际控制人与运营团队的职责划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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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供业界参考。针对《法律意见书》反馈事宜,我们将保持研究,并继续发布《反馈意见回复方案》系列,以期助力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成长,敬请关注。

如需咨询任何相关问题或针对本文发表任何意见,请联系孙名琦律师。

(来源:融孚律师事务所 | 孙名琦 王东冉)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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