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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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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业 2017-09-05 17:40 抢发第一评

 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

 《细则》规定,离创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离创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企业和离创人员三方约定继续缴纳。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按照《细则》,所在单位从协议签订离岗时间次月起停发离创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此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职兼职、创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专业领域相近的衢州企业兼职或在衢州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职称评聘、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离岗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不变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离创人员在离岗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不变。在离岗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离创人员所在单位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所在单位应通知离创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离创人员在离岗期间,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离创人员离岗前所聘岗位,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

 《细则》规定,离创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离创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企业和离创人员三方约定继续缴纳。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按照《细则》,所在单位从协议签订离岗时间次月起停发离创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此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职兼职、创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专业领域相近的衢州企业兼职或在衢州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职称评聘、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徐双燕 江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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