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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青年在广州创业可以领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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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目的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发 挥广州国家中心城市优势作用支持港澳青年来穗发展行动 计划》发布指南,支持港澳青年来穗创新创业以及促进广州 市与港澳开展研发项目合作。

二、支持内容 该类补助分为三个支持方向,分别为港澳初创企业补 助、港澳科技成果来穗转化补助、港澳研发项目补助。支持 领域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慧城市、新一代信息通讯、 新一代半导体、先进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科技。

三、支持方向

方向一:港澳初创企业补助 对于纳入香港青年发展基金、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的 创新创业项目,且核心团队依托该项目在我市注册成立港澳 初创企业的,直接给予补助支持;对于同一项目只支持一次。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港澳青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 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或港澳青 年投资参股后所占股份不低于 51%的企业;项目申报时已在 穗开始运作但不超过 3 年;业务领域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 智慧城市、新一代信息通讯、新一代半导体、先进制造、新 材料、节能环保、海洋科技。

2. 港澳青年指具有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年龄限制范围为 18 至 44 周岁(以当年项目申报的截止日期 为准)。

3. 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最大股 东)或其在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曾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 金、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的资助。

4. 申报单位已入驻纳入广州市登记范围的孵化器(众创 空间)。

(二)支持方式及支持强度 每家给予市财政支持 20 万元人民币。

 

方向二:港澳科技成果来穗转化补助 择优遴选支持港澳个人或团队在穗成立企业,以拥有知 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 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或新服务。

申报条件

1. 支持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港澳企业,业务领域为人工智能、生物医 药、智慧城市、新一代信息通讯、新一代半导体、先进制造、 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科技。

2. 形成新产品或新服务、新工艺等不少于 1 项。

3. 引进港澳高层次创新人才不少于 1 名。

4.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三)申报材料 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包括:

1. 提供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的授权 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由我局统一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调 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无须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件;对尚未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的申报 单位,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注明其类型为港澳企业,或提供 申报单位的股权证明材料(以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为 准)。

3. 提供产品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 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新服务、新工艺的应用推广证明材 料。

4. 聘用港澳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合同。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能够佐证企业的 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支持方式及支持强度 择优遴选支持不超过 30 家港澳企业,每家给予市财政 支持 20 万元人民币。

 

 方向三:港澳研发项目补助 支持在穗企事业单位与已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 业支援计划资助的香港企业在穗开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 智慧城市、新一代信息通讯、新一代半导体、先进制造、新 材料、节能环保、海洋科技领域的研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 不超过两年。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 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 并纳税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且为香港创新科技署所认可 的研发项目在穗合作单位。

2. 该研发项目已成功申请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 援计划,并征得香港创新科技署批准来穗开展研发工作。

3. 申报单位为企业或合作单位中包含企业的申报项目, 须配套自筹经费(各级财政资助经费不列入自筹经费),自 筹经费额度不低于研发项目中该企业获得的广州市财政资 助经费额度,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 支援计划批准用于在穗研发的项目成本。申报单位和合作单 位中都不包含企业的申报项目,无自筹经费要求。

4. 我市财政资助经费用于在穗的项目支出。

(二)申报材料 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包括:

1. 提供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的授权 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由我局统一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调 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无须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件;对尚未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的申报 单位,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2. 该研发项目与香港创新科技署签署的项目协议书复 印件。

3. 香港合作企业的法团成立表格(NNC1 文件)复印件。

4. 香港合作企业向香港创新科技署申请来穗开展研发 工作的相关资料以及香港创新科技署的批复文件。

5. 申报单位与香港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6. 该研发项目的预算明细(含在港预算及在穗预算)。

(三)支持方式及支持强度 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 景的项目。按照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批准用于 在穗研发工作的项目成本给予 1:1 配套资金支持,每个项目 的资助上限为 450 万元人民币,用于在穗研发活动。项目立 项后拨付我市财政支持经费的 60%,待整体项目在香港验收 合格后我市拨付财政支持经费的 40%。 对已获澳门特区政府支持来穗开展研发工作的项目,参 照本专题内容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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