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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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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改委 2017-05-19 22:55 抢发第一评

各区(开发区)发改局,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39号,以下称《办法》)和《国家发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7]782号)要求,现将我市2017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我市20161231日前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 

二、时间安排 

1、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于524日前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2、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于525日前将网上填报完成的表格打印,和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稿。 

三、相关要求 

1、各区(开发区)发改局负责辖区内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的组织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年检工作。 

2、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对提交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并在年检申请书中进行承诺。 

3、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请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对上述文件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对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并提供盖章的书面自查报告。 

5、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对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进行报告。 

我委将对创业投资企业年检材料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创业投资企业可持证明文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对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我委将及时向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落实。对未改正的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的创业投资企业,我委将依法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的申请。 

    

联系人:黄婧,  电话:68796942 

  箱:huangjing@njnet.gov.cn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江苏省发改委、南京市政府、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各区(开发区)发改局,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39号,以下称《办法》)和《国家发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7]782号)要求,现将我市2017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我市20161231日前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 

二、时间安排 

1、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于524日前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2、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于525日前将网上填报完成的表格打印,和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稿。 

三、相关要求 

1、各区(开发区)发改局负责辖区内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的组织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年检工作。 

2、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对提交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并在年检申请书中进行承诺。 

3、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请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对上述文件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对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并提供盖章的书面自查报告。 

5、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对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进行报告。 

我委将对创业投资企业年检材料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创业投资企业可持证明文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对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我委将及时向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落实。对未改正的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的创业投资企业,我委将依法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的申请。 

    

联系人:黄婧,  电话:68796942 

  箱:huangjing@njnet.gov.cn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江苏省发改委、南京市政府、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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