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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瞄准“双创债” “债转股”有助VC/PE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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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出台《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创投企业被列为“双创债”两大发行主体之一。

日前,证监会出台《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 公司债 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投企业被列为“双创债”两大发行主体之一。中邮证券首席策略 分析师程毅敏认为,VC/PE纳入“双创债”发行主体,拓宽了投资范围,债券到期可以收回也可实行“债转股”,退出机制更加灵活。

创投企业首入“双创债”发行主体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双创债”的试点范围、重点支持对象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VC/PE机构都可发债,《指导意见》规定了“双创债”的两大发行主体,一是双创企业,其为“双创债”的主要发行主体;二是为双创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创投企业,并且其募集资金必须专司于投资双创企业股权。

程毅敏认为,VC/PE纳入“双创债”发行主体,拓宽了投资范围,风险偏好也适当降低,股票收益率波动比较大,债券有发行主体,有承销行,风险相应降低,稳定性更好。此外,债券到期可以收回。也可实行“债转股”,退出机制更加灵活。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初期,重点支持对象主要为两类:一是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双创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二是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明股实债”或终结

对于VC/PE机构来讲,在投资创业企业的过程中,因业绩、估值等因素的不确定性,经常与创业企业达成“明股实债”的投资协议,结果是创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下来了,财务负担却上去了。

针对这一现象,《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的制度安排,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双创债”设置转股条款,通过私募 可转债 这一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债券产品,可有效满足创业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投融资需求。试点阶段,发行私募 可转债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

“实际上,‘债转股’相关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各类VC/PE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是部分创业投资领域资金有序进出的一个重要保障。另外,此项条款也可稳定获投企业,对于一些创新类的企业来说,尤其欢迎类似的投资。”易观研究院智库总监严跃进表示。

严跃进认为,对于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来说,“债转股”有利于其把握投资机会,更容易受到VC/PE等资本的青睐。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盲目运用“债转股”可能会掩盖企业的负债压力。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双创债”在试点阶段,未来将建立“双创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配套机制,后期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双创债”进行统一标识,有望实现市场分层,这将大大加快“双创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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